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SH-2023-1383
项目名称:绥阳县三级物流分拣设备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序列号:B-20230616-000086-0-ZY
预算金额(元):2300000.00
最高限价(元):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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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清单
标项1
标项名称:绥阳县三级物流分拣设备投资建设项目
数量:1.00
预算金额(元):23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物流分拣设备、传输带、及相关辅助设备等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供货完毕并完成安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经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2023至今新成立的供应商可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自行承诺函;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至今内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提供2023年内完税凭证、社保回执单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⑥投标供应商须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并提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上查询截图;
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预算中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时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项目中标企业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的,该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价格:
①专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财库 【2011】181号)的格式)的证明材料。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① 专家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制造的产品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
② 供应商须提供(财库【2017】141号)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相关材料。
(3)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①专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
②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对其产品的
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为判断是否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
① 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② 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
( 5)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 6)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7)供应商必须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监狱企业产品进行标注说明,且产品不得出现畸形报价,否则专家有权不予认可。具有两种或以上上述性质产品,不重复享受政策价格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6月20日至2023年06月30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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