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名称:真空腔体及支架
2 项目编号:WD20230505005
3 项目概况:
3.1 项目内容:真空腔体及支架
3.2 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研制内容主要由三套真空腔体(真空腔体1、真空腔体3、真空腔体4)及其对应的支架组成,项目内容还包括以上系统的详细设计、运输、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报告。
序号 |
产品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主要内容及技术指标 |
1
|
真空腔体1 |
套 |
1 |
真空腔体及其准直系统。包括真空腔体1、过渡波纹管以及支架部分,材料为不锈钢。腔体内安装的三块永磁铁由采购人提供,乙方提供腔体内3块永磁铁进出口位置与靶标座的位置关系标定报告。 |
2 |
真空腔体3 |
套 |
1 |
真空腔体及其准直系统。包括真空腔体3腔体、永磁铁调节机构、腔体间连接法兰以及支架部分,材料为不锈钢。腔体内安装的三块永磁铁由采购人提供,供应商提供腔体内3块磁铁进出口位置与靶标座的位置关系标定报告。 |
3 |
真空腔体4 |
套 |
1 |
真空腔体及其准直系统。包括波纹管、管道和支架组成,材料均为不锈钢。供应商给出管道进出口中心与靶座位置关系标定报告。 |
4 |
支架 |
套 |
1 |
腔体支架三套(铝合金)+外圆筒(亚克力,外径约1340mm,长度约5400mm)。包括前端系统与真空腔体1支架、真空腔体2(不在本合同研制范围内)支架、真空腔体3和真空腔体4支架以及外圆筒。支架与落地支架整体做刚度和强度分析,一阶固有频率大于等于20Hz,给出分析报告。 |
注:若公告内容与第三章技术要求内容不一致,以第三章技术要求为准。
3.3 最高限价: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3.4 交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4 资格预审:
4.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无外资参股背景;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标)的采购活动。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2019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
(7)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
(8)符合国家、军队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或其他组织应答;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2 供应商应当提供资格证明文件(资格预审材料):
供应商应当编制资格证明文件并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公章,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文件材料(编制模板详见谈判公告附件):
(1)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军队单位);
(2)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法人证书或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复印件,需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
(5)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单位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7)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截图页面须包含截图时间,截图时间不早于公告发布之日),应当含以下信息查询:
①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② 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提供不得为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有外资参股背景,及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书面声明);
(9)提供2019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若成立不足要求年限则提供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书面声明);
(10)提供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11)提供非联合体应答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12)提供保密承诺书(书面声明);
注:
① 事业单位或公办高校若无法提供上述(4)、(5)、(6)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须提供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的承诺函(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② 除事业单位和公办高校外,确实无法提供第(4)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但需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佐证材料;
③ 第(3)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根据资格证明文件签字盖章情况视情提供;
4.3 资格证明文件递交时间、地点及方式:
(1)资格证明文件递交时间: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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