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部分内河航道增设桥区水域及限航标志标识工程(一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如皋市部分内河航道增设桥区水域及限航标志标识工程(一期)已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如皋市部分内河航道
2.1.2建设规模: 如皋市部分内河航道增设桥区水域及限航标志标识工程(一期)。
2.1.3合同估算价:约175万元
2.1.4工期要求: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5年。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如皋市部分内河航道增设桥区水域及限航标志标识工程(一期),本次拟对如泰运河(如海河~如东交界)、如海运河(司马港~长江边)航道上限制性桥梁设置桥区水域标志,对连申线、通扬运河、如泰运河、如海河、西司马港航道设置限航警示标志。,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养护作业(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从业范围: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须具有省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省级(含)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4.1 R投标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20年1月1日以来(以交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过道路、桥梁等交通安全设施施工项目。
(1)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及交工验收证明;
(2)不接受招商建设项目业绩(或、和联合体项目业绩);
(3)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4)项目负责人以交工验收证明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交工验收证明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3.4.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具有有效期内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且证书持有人所在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如名称不一致,须提供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5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8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
3.8.1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
3.8.2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3.8.3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9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10月 09日至2023年10 月20日09: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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