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手持激光驱鸟器采购项目(第三次重发)招标公告

2023-10-20

1.招标条件
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手持激光驱鸟器采购项目(第三次重发)招标人为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业主委托,对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手持激光驱鸟器采购项目(第三次重发)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1)招标内容:手持激光驱鸟器2台,包括产品的供货、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使用培训、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等,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2)招标预算:人民币13万元(含税)。
(3)交货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送货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
(4)质保期限: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5)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投手持激光驱鸟器制造商或代理商。如为所手持激光驱鸟器代理商,须提供所投手持激光驱鸟器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代理商投标人的,还需提供代理的唯一授权委托书放入投标文件)。
(2)投标人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标当天“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若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机场集团有关规定,被国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浙江省机场集团列入禁止交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6)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实行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 时至11:00时,下午 13:30 时至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2023年11月09日0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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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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