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商人:陕西国铁旅服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招商项目及概况
2.1项目位置:延安站
2.2包件设置:1个包件(规格尺寸以实际测量为准)
序号 |
车站名称 |
媒体位置 |
规格(m) |
数量 |
总规格面积 |
1 |
延安站 |
出站厅闸机上方(灯箱) |
5×2.2 |
1块 |
11㎡ |
2 |
延安站 |
进站通道(灯箱) |
3×2.4 |
2块 |
14.4㎡ |
3 |
延安站 |
进站通道(灯箱) |
4.2×2.4 |
10块 |
100.8㎡ |
4 |
延安站 |
出站厅(灯箱) |
4.2×2.4 |
3块 |
30.24㎡ |
5 |
延安站 |
出站通道(灯箱) |
3×2.4 |
1块 |
7.2㎡ |
6 |
延安站 |
出站通道(灯箱) |
4.2×2.4 |
10块 |
100.8㎡ |
7 |
延安站 |
出站通道(灯箱) |
6×2.4 |
1块 |
14.4㎡ |
8 |
延安站 |
出站通道(看板) |
4.8×2.4 |
10块 |
115.2㎡ |
9 |
延安站 |
进站通道(看板) |
4.8×2.4 |
4块 |
46.08㎡ |
10 |
延安站 |
一站台(看板) |
4.5×0.95 |
12块 |
51.3㎡ |
11 |
延安站 |
一站台(看板) |
3.65×0.95 |
9块 |
31.21㎡ |
12 |
合计 |
|
|
63块 |
522.63㎡ |
2.3经营期限:3年
2.4经营方式:承包经营(广告内容的设计、制作、上下刊及日常检查维护,并自行承担费用)。
2.5招商方式:公开招商
2.6招商底价(含税价): 44.4236万元/年。
2.7年递增比例:5%
2.8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即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中商企业按照合同额支付首季度广告发布费;之后每季度末支付下一个季度广告发布费。
2.9筹备期:给予中商企业30天的筹备期,不含在合同经营期限内,不收取广告经营费,中商企业不得再就审刊延迟、非商业性宣传等一切影响中商企业经营的事宜提出核减、延期等要求。
2.10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中商企业在接到中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招商企业陕西国铁旅服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第一年广告发布费5%作为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中商企业弃标。
3.竞商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
3.2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近两年未出现经营亏损且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近2年经过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3经营范围需具备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内容。
3.4诚信守法经营,承认并能够履行招商文件中各项规定的企业,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无未处理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严重不良记录(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证明材料)。
3.5在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公司范围内,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处于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承认并服从招商人的监督、管理,遵守铁路各种相关规定。
3.6凡被列入陕西国铁旅服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黑名单”的商家不得参与竞商。
3.7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3.8已按要求缴纳竞商保证金的竞商人。
3.9已报名并获得招商文件。
(其他要求详见第三章综合评分表)
3.10竞商保证金:凡参加该项目的竞商人,须缴纳竞商保证金包件1: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具体缴纳事宜详见招商文件。
4.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5.经营要求
5.1由中商企业负责广告内容的设计、制作、上下刊及日常检查维护,并自行承担费用。中商企业应服从铁路公安、消防、客运等部门以及招商人的安全管理,施工前上报施工组织方案,并与招商人另行签订安全协议。
5.2广告内容设计应符合车站整体形象,色调搭配协调,投放美观、大方,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广告管理规定,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国家、民族、铁路形象,且原则上不含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教育培训、网络游戏、招聘、美容等广告内容。广告发布画面执行同一区域色调统一,亮度不得高于客运标识和电子屏,应保持对称一致性。经铁路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
5.3中商企业电费按实际发生的用电数和铁路系统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在收到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企业负担。
6.特别约定
6.1中商企业未按照招商文件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经营协议的,非因招商人原因,则视为自动弃标,列入招商黑名单。
6.2中商企业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广告媒体广告经营权整体再交由他人经营,若违反上述规定,招商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商企业赔偿损失。
6.3招商人不承担中商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非招商人原因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或相关规定或侵犯版权等责任),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因中商企业广告内容违规、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及处罚,均由中商企业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给招商人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中商企业负责消除,并根据招商人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6.4中商企业在合同期限内与其他企业签署的广告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出合同有效期,由中商企业原因导致在合同到期日及以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招商人于合同到期日终止与中商企业合同项下广告发布行为。
6.5中商企业在合同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税金等及铁路部门或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均由中商企业自行承担。
6.6在本合同期限内,因政府或铁路主管部门要求通过合同项下媒体进行公益宣传活动,中商企业有义务配合落实,并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6.7在广告发布期内,如因政府、铁路部门对广告媒体征用拆迁、改造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致使中商企业广告媒体不能正常使用超过15天,但不影响其他广告媒体的使用时,合同继续履行,招商人按照双方确认的被占用媒体数量、价格和时间给予中商企业相应核减广告经营费用,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中商企业不得再以此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6.8合同履行期满后,中商企业在5日内撤刊,广告媒体须完好且无其他任何纠纷问题交接给招商人,中商企业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拆除,且中商企业不得故意损害或破坏性拆除标的物本身之结构体。
6.9本次招商约定区域及业态并不限制招商人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设相同或相近业态的规划与实施。
6.10评标采取综合评标办法,评委对照《评审分值构成表》组织评审。
6.11若媒体闲置时,招商人可对媒体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招商单价进行清算。(年度费用÷总面积÷365天×回购面积×回购天数)
6.12若媒体因铁路政策发生变化需要拆除时,招商人对中商企业按招商单价、面积进行核减。(年度费用÷总面积÷365天×被征用媒体的面积×实际征用天数)
7.竞商报名及招商文件的获取方式
7.1凡有意参加竞商者,请于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 12月4日(登录后查看)获取招商文件,售价200元/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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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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