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永宁县公安局交通安全头盔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8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8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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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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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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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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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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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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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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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公安局交通安全头盔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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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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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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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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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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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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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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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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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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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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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2.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在货物类采购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应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未提供声明函或声明函未按规定内容填写的,不予认可; 2.3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可; 2.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未提供声明函原件或声明函未按规定内容填写的,不予认可; 2.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2.6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7)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3-12-27 00:00:00 至 2024-01-04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01-17 10: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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