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981]RI[CS]2024001
项目名称:福安市社口高速口至坦洋村沿线村庄裸房整治(含夜景灯光)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54,725.00元
采购包1(福安市社口高速口至坦洋村沿线村庄裸房整治(含夜景灯光)工程):
采购包预算金额:1,954,725.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840,857.54元
磋商保证金: 19,547.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1 |
B08990000-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福安市社口高速口至坦洋村沿线村庄裸房整治(含夜景灯光)工程 |
1(项) |
否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1,954,725.00 |
建筑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80)天内施工完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即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④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函须为原件。※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本项目为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绿色建材: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02-20至 2024-02-27,(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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