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冀发改函〔2019〕37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冀发改基础〔2022〕9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冀发改投资〔2022〕97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企业投资60%+政府投资4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项目35kV干式配电变压器及35kV中性点接地电阻成套装置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雄安新区、廊坊市、北京市。
2.2项目概况:
2.2.1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线,线路全长约86.26km,其中高架段约65.37km,U型槽及过渡段约1.09km,地下段约19.80km。线路设站8座分别为雄安航站楼站、金融岛站、第五组团站、雄州站、雄安站、霸州开发区站、永清临空站、昝岗站,其中,雄安航站楼站、金融岛站、第五组团站为地下车站,昝岗站为地面车站,其余4座为高架车站。
2.2.2供电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概况:本工程供电系统由牵引供电系统与动力照明供电系统两部分组成,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其中牵引供电系统采用110/27.5kV两级电压供电;动力照明供电系统采用110/35/0.4kV三级电压供电;牵引供电方式地面和高架段采用AC25kV柔性接触网,地下隧道区段采用刚性悬挂,带回流线的直接供电方式;新设永清、雄霸区间和雄县共3座主变电所;共设20座降压变电所(其中8座降压变电所与主变电所、分区所和开闭所合建),11座跟随式降压变电所;4座分区所,1座开闭所。
2.3招标范围:
(1)设备包括:35kV干式配电变压器、35kV中性点接地电阻成套装置(含电阻器本体、接地变电压器及附属设备)等,以及与设备有关的软件、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2)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
(3)服务: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设计联络、安装督导、试验、验收、试运行、初期运营、提供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培训、接口管理、质保期服务、BIM模型设计、配合初期运营前相关评估(含RAM)工作(如有)和投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4交货期: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进度、安装计划等需求提供生产交货计划,最终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5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本项目估算价:约1890.32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变压器)的制造商。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5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1个合同供货范围内含轨道交通35kV干式配电变压器供货业绩,且稳定可靠开通运行(提供由用户出具盖章的运行证明文件)。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u.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v.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w.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g项修改为本条);
x.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h项修改为本条);
y.投标人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j项修改为本条);
z.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o项修改为本条);
aa.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修改为本条);
ab.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ac.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ad.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ae.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af.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ag.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ah.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以上t、u、v、w、x、y、z、aa、ab、ac、ad、ae、af、ag、ah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aa、ab、ac、ad、ae、af、ag、ah条要求为准。
A.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①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②财务要求:提供2020、2021、2022年度(若2020年后成立,提供成立至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 3 月 7 日00时 00 分 00 秒至2024年 4 月 7 日 9 时 29 分 00 秒(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后查看)下载招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4 月 7 日 9 时 30 分 0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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