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式供油泵房”等4型验证样机加工试制项目(第1包)招标公告
2024-06-19二、招标编号:202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交付地点 |
交付时间 |
最高限价 (万元) |
备注 |
1 |
组合式供油泵房等4型验证样机加工试制 |
各2套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本次采购工作预期在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完成 |
1144.22 |
|
说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2.最高限价:1144.22万元。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含)以上保密资格单位(军内单位可提供本级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密资质证明,军队工厂等其他单位可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保密资质证明)。
(六)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或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须提供已通过资格审查并完成整改验证的完整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
(一)申领时间:2024年6月20日至6月26日,每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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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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