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集采业务部-涠洲11-6油田开发∕涠洲10-3油田7井区二次开发∕涠洲11-4油田综合调整联合项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采购二次公告

2024-06-20
标段信息

 

1. 集采业务部-涠洲11-6油田开发∕涠洲10-3油田7井区二次开发∕涠洲11-4油田综合调整联合项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采购(二次) 标段

 

标段(包)编号: 0704-2440JDCP5970/01

 

 

发标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主要技术规格: 每台净输出功率不小于20000kWe (35℃,标高+40.5 m,相对湿度:43%~100%,进气压降: 小于等于100mmpO,排气压降: 小于等于250mmpO)

 

 

交货期/服务期/完工期: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2025年2月28日前(货到项目现场时间,地点为天津/青岛/珠海或其他买方指定地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2025年2月13日前(CIF中国天津或其他买方指定地点)

 

 

交货数量: 2台套

 

 

招标范围: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出资比例: 100%

 

 

生产能力: 不涉及

 

 

资格要求: 1、如果投标人为境内注册公司,投标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2、投标人应为燃气轮机制造商。3、业绩要求:a)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燃气轮机发电机制造商应具有至少1个合同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供货业绩,且机组的发电机净输出功率不得小于 20000kWe,所提供燃气轮机品牌和发电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的品牌一致的技术要求。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燃气轮机发电机技术要求(发电机净输出功率不小于20000kWe)及到货验收材料。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b,如投标人无法满足以上业绩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在投标前获得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首次工程应用管理认定,提供签字盖章的《首次工程应用管理认定申请审批表》证明文件,可视同满足以上业绩条件。c,已纳入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三新三化清单且提供相应产品的供应商,其业绩视为满足本招标项目要求(不受上述a)条业绩要求的限制)。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 2024年06月20日 至 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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