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航行数据记录仪适应性改进样机配套设备硬件加工制造及数据监测回放装置硬件采购招标公告

2024-07-30
一、招标内容

(一)项目名称:航行数据记录仪适应性改进样机配套设备硬件加工制造及数据监测回放装置硬件采购

(二)项目编号:CLF2

(三)项目概况:航行数据记录仪适应性改进样机配套设备硬件加工制造及数据监测回放装置硬件采购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完成航行数据记录仪适应性改进样机配套设备硬件加工制造、调试;2)完成数据监测回放装置硬件采购生产;3)提供样机研制阶段中整机试验、接口对接试验等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服务等工作,以及相关售后服务等内容,详见《航行数据记录仪适应性改进样机配套设备硬件加工制造及数据监测回放装置硬件采购技术要求》。

序号

采购内容

最高限价(总价)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备注

1

航行数据记录仪适应性改进样机配套设备硬件加工制造及数据监测回放装置硬件采购

51.21万元

2024年10月

采购人指定地点

 

说明

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总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

(一)基本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国内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同等效力证书;

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经验或供货经历,并提供类似业绩证明或能力证明;

3. 无外资背景(含港澳台)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地区)并承诺未获得境外居留许可;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投标人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重大质量事故;

7.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 未被军队、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或地方政府采购有关监管部门采取资格限制措施或列入严重、重大失信行为名单且在限制措施期内;

9.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独立性要求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标活动;

2. 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项目实施要求

1.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且承制装备范围涵盖招标产品或其同类产品(以投标人提供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副本为准);尚未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且承制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企业,须出具军委或军兵种装备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主管部门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含承制资格范围),或出具正在按程序开展续审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完成续审,否则招标人有权不授予合同。(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对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不在有效日期或副本范围未涵盖所投项目的单位,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军委或军兵种主管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单位出具的完成续审、扩大范围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不具备承制单位资格处理);

2.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C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应覆盖本次投标的产品范围类别或与其相近),如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C认证证书已过期,已办理二证合一的单位可提供二证合一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证书若处于续审或扩项期间,需提供已通过现场审查并完成整改验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承制资格范围);

3.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二级(含原三级)或以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已过期但已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除提供原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取得保密资格证书但已通过保密资格现场审查,须提供保密认证审查单位出具的完成相关审查的证明材料;军内单位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或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证明);

4. 投标人应有对应的军事代表室监管(提供投标人对应的军代室出具的同意监管证明,或提供投标单位盖章的证明)。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说明:根据国家或军队规定,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述条款证明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国家或军队规定及加盖公章的说明函,并保证其真实性。

三、招标文件售价

(一)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四、购买文件时间

(一)购买时间

2024年07月30日起到2024年08月06日止,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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