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催化氧化设施采购招标公告

2024-09-09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催化氧化设施采购的招标人为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催化氧化设施采购

货物名称及数量:催化氧化设施

主要技术规格:催化氧化设施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交货地点: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中化路1号 。

交货期:合同签订日后90日历天内具备主设备(除催化剂外的所有设备)交货能力,接招标人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货到现场;催化剂应于N+30日内到货(N为投标人承诺的主设备交货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2 财务要求

(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由投标人出具书面承诺,加盖公章)

(2)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由投标人出具书面承诺,加盖公章)

(3)投标人应出具近三年(2021年度至2023年度,如投标人无法出具2023年度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可提供2020年度至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提供复印件,成立不足三年的,以成立之年开始算。

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投标人2021年至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扫描件

其他:书面承诺

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3 业绩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应至少具有1套已完成的废气处理规模不小于1000Nm³/h(不包括配风量)的“催化氧化”废气治理设备及配套服务业绩,该装置已经稳定达标运行时间超过1年,且VOCs排放指标不大于60mg/m³(折算后的指标)。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至少包括合同关键页(首页、日期页、供货内容页、工艺/型号说明页、签章页)和证明稳定运行材料(提供用户出具的1年以上稳定运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并应体现检测过程中,实测配风前流量不低于设计流量的60%,当主要处理油品类废气时,实测催化氧化装置废气入口VOCs浓度(配风前浓度)≥1g/m³)的复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工艺/型号,则还需提供可以证明工艺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至少包括合同关键页(首页、日期页、供货内容页、工艺/型号说明页、签章页)和证明稳定运行材料(提供用户出具的1年以上稳定运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并应体现检测过程中,实测配风前流量不低于设计流量的60%,当主要处理油品类废气时,实测催化氧化装置废气入口VOCs浓度(配风前浓度)≥1g/m³)的复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工艺/型号,则还需提供可以证明工艺的证明材料。

3.4 信誉要求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以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近三年,无承担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投标人出具书面承诺,加盖公章)

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书面承诺

3.5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当符合如下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和/或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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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09月1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24小时制,下同)前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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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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