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11破3号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重整战略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4-10-18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西隆华成立于2005年09月16日,现有股东为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78038991D;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雁平;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上庄村。经营范围:铸煅件、板焊件制造与销售;铸造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与维修;铸造技术咨询服务;机械加工;机床、机电产品销售;铸造主、辅材料加工与销售;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配送、货运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重整投资人报名
(一)投资人报名日期
1.自管理人发布《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之日起管理人开始接受意向投资人报名;
2.本次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日;
3.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二)投资主体
1.报名资格
(1)投资人应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投资人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与经营管理能力;
(3)未负有到期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债务,投资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4)投资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机构设置应当健全、内控制度有效运行,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5)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接受联合投资人,联合投资人中至少须有一名投资人符合投资人条件,联合投资人应当联合制作报名材料。
2.资格文件
意向投资人应提供以下资格文件:
(1)意向投资人系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投资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企业或组织实力等介绍文件;
(3)载明意向投资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
(4)报名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保证金
(一)报名保证金
1.意向投资人参与山西隆华重整的报名保证金为人民币110万元。报名保证金应采用银行汇款的方式缴纳,汇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未缴纳报名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自动丧失参选资格。
2.意向投资人应当在缴纳保证金后20日内,履行完毕尽职调查工作后提交《投资方案》或明确表示放弃参与重整程序。意向投资人未能按期提交《投资方案》或明确表示放弃参与重整程序的,则报名保证金110万元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保证金的退还
1.已报名及缴纳报名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的截止日期届满时未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或提交后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的截止日期届满前申请撤回的,或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投资方案前,意向投资人可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明确放弃参与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的截止日期届满之日或意向投资人明确放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该未违反保密义务的意向投资人退还其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不计利息。
2.如果已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最终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应向该未违反保密义务的意向投资人退还其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不计利息。
3.被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未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将在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退还其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保证金的没收
1.意向投资人如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
2.山西隆华重整计划草案(即管理人将按本招募公告及该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被确定的正式重整投资人未按书面《重整投资协议》或重整计划支付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取消其投资人资格,如因其拒不履约导致损失超过报名保证金的,对于超过部分,重整投资人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证金的使用
在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作为山西隆华重整投资资金的一部分,由管理人按照《重整投资协议》或经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
四、投资人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报名资格文件及缴纳报名保证金后,可以申请在管理人的协助下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山西隆华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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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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