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陕西城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矿光电抛废技术改造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4-11-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陕西城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矿光电抛废技术改造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企自筹,招标人为陕西城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入预算资金约人民币伍佰万元,计划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利用先进的光电分选技术对原矿进行筛选和分选,确保原矿含泥量满足光电抛废工艺的要求,在破碎工段抛掉废石和其他杂质的同时,提高原矿品位,降低磨矿、重选、尾矿压滤等工段的设备负载,并提高生产效率、作业回收率和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的技术改造效果。

2.2招标范围: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工艺及招标文件等的具体规定,高质量完成包括选矿工艺设备等(包含与之相关的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等)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及与之相关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备品备件供应、技术支持与培训、质保期服务等所有工作内容;相关设备(货物)品类、规格、数量、交货期等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表1设备(货物)包件划分表”。

2.3本招标项目不划分标段,本次招标为:

001标段陕西城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矿光电抛废技术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设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的复印(或扫描)件。

3.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设备(货物)应符合并满足《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市场监督总局【2024年第2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等规范性文件、标准等的具体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书、强制认证(或行政许可)证书等证明资料的复印(或)扫描件;或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设备(货物)供应质量保障承诺”。

3.3制造商授权:代理商投标的,针对本项目核心设备(货物)须提供生产厂家(制造商)的授权书;同一品牌设备(或货物)的制造商及代理商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同一品牌(或货物)的设备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投标,否则,所有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说明:核心设备名称及内容见本公告附件1:设备(货物)包件划分表“★”号项。

3.4近年财务状况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1至2023年度任意1个财务年度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资产负债表)等证明资料的复印(或扫描)件。

3.5生产供应能力:投标人应响应并满足招标项目关于交货期的要求;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提交“生产供应能力承诺书”。

3.6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或GB/T 1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为代理商且不具有相关证书的,将以授权制造商的相关证书审查为准);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资料的复印(或扫描)件。

3.7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被移除的除外);不得被“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查询页面截图。

3.8遵纪守法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及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时间节点为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前1年。

3.9关联关系单位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均将被否决;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提供“关联关系单位投标情况说明”。

3.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11月01日09时00分---2024年11月0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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