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包头车辆段消防器材灭火器维修项目采购公告

2024-11-12
一.招标条件

受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辆段 委托,现就 消防器材灭火器维修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件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且存续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要提供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代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其须具备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在履行合同相关业务时能够顺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须具有消防器材生产、维修、销售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商的,须具有相应的授权书,并提供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授权厂家消防器材生产、维修、销售的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灭火器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3C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同时须提供由合法机构按照铁总科技(2014)50号文件规定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灭火器原材料禁限用物质测试等相关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5、维修的水型灭火器技术参数须与现有铁路动车和客车技术参数相同。(附技术要求表)

6、投标人须具备从事销售铁路动车和客车推车式、水雾灭火器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并无质量、安全等不良反应。同时须提供2024年铁路动车和客车灭火器维修和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业绩证明(投标时须提供合同原件备查)。

7、投标人要能够做到随时到包头车辆段管辖动客车库内、停留场以及呼和站站区内更换动车和客车灭火器,并须具有与上述单位签定的进出厂区安全协议(从投标时起一年内的),开标时须提供安全协议原件备查。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性审查承诺书应声明: 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在近一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是否在近一年内本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拟供项目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是否被国铁集团暂停接受其参与各类项目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其相应项目。如所供项目为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铁集团认证采信目录内的产品,其认证证书是否持续有效;对同一包件或未划分标段和包件情况下,与本单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机构是否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8 时 30 分 起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 17 时 00 分 (北京时间)止公开出售。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00 元人民币。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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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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