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绿氢制5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一期25万吨)废气焚烧装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公告
2024-11-19受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采购人)的委托,就如下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公开征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绿氢制5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一期25万吨)废气焚烧装置(EPC)工程总承包
2.2项目编号:0(登录后查看)
2.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4采购范围:
包件号 |
包件名称 |
采购内容 |
项目工期 |
项目地点 |
1 |
绿氢制5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一期25万吨)废气焚烧装置(EPC)工程总承包 |
卖方负责废气焚烧装置界区范围内所有设计(除土建设计),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公辅设施等的供货以及除土建外所有的安装、施工、试车等工作,详见:废气焚烧装置(EPC)工程总承包请购文件 |
响应人合理安排工期,保证装置2025年6月15日中交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2.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6采办界面:详见:废气焚烧装置(EPC)工程总承包请购文件(供货范围和分工一览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以下资质证书,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含修理、改造)及以上或锅炉制造B及以上)及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业管道安装GC2);
③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在有效期内),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业绩要求
2018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以竣工时间为准),有1项废气焚烧装置(EPC)工程总承包业绩(处理气量5500Nm3/h及以上);或2018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以竣工时间为准),有1项废弃燃烧炉销售业绩(处理气量5500Nm3/h及以上)。
上述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提供合同首页、合同工作范围页、签字页,供货范围页(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如验收合格证明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上述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业绩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3信誉要求及指标标准
(1)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2)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的的。
(3)供应商或供应商关联的公司与本项目不存在竞业关系。
注:第(1)、(2)两条供应商须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第(3)条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4人员要求
3.4.1 拟派项目经理要求:
(1)拟派项目经理持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于响应人单位),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2)拟派项目经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须有一项废气焚烧装置EPC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业绩(处理气量5500Nm3/h及以上)。
3.4.2 拟派安全负责人要求:拟派安全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3.4.3上述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提供合同首页、合同工作范围页、签字页,项目经理人员名称页、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如验收合格证明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上述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业绩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
3.5.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提交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须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的组成成员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包件的响应,否则响应均被否决。
3.5.2联合体牵头方及成员方须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第3.1(1)、3.3(1)(2)(3)条要求。其余要求联合体牵头方或成员方有一方满足即可。
3.5.3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为避免歧义,无论联合体内部如何分工,联合体成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均应自行完成有关的主体、关键部分工作,不能在联合体内部再行转分包,如需对外分包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要求执行。
3.5.4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且不会对发包人权利和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为避免歧义,联合体协议的任何变更并不减轻或免除联合体各方就本合同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5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除非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明确约定,牵头单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对联合体其他方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应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磋商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2日下午23:59分;(时间以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为准,下同)。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718064756(微信同号)
电话:010-83551561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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