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1局宁夏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C3标项目(型钢、水泥)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2024-11-261.1本次招标项目中国铁建11局宁夏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 C3 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宁发改能源(发展)审发〔2021〕107号文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抽水蓄能分公司,建设资金来源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融资解决,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 C3 标项目经理部,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型钢、水泥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宁夏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位于青铜峡市黄河青铜峡水库右岸牛首山西麓,距离银川市直线距离约82km,吴忠市约32km,青铜峡市约29km,交通较为便利。电站建成后主要承担宁夏电网调峰、调频、调相、填谷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可提高电网供电质量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可促进风电、光电消纳,是系统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比重、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 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000MW,年抽水用电量22.31亿kWh,年发电量16.73亿kWh,综合效率75%,日满发小时5.0h。枢纽工程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水道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和地面开关站等建筑物组成。 本标段主要施工内容:输水系统、厂房系统、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临时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接地、预埋件及埋管、安全监测等工程。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型钢包件(适用于11局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投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合格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至少须提供工字钢物资检测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投标人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至少包含工字钢)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②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③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4.2.2水泥包件(适用于11局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投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投标;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合格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至少须提供PO42.5水泥物资检测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同类物资(至少包含PO42.5水泥))在工程施工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参与响应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②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③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于2024年11月26日16时00分至2024年12月2日17时00分下载招标文件。
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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