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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顾问机构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4-11-26

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顾问机构 竞争性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
1.1 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顾问机构项目,项目业主为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国资发〔2020〕116 号)文件精神,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本项目的成交人。现特邀请符合相关条件的谈判申请人参加。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报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预计申报注册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3 亿元,期限不超过270 天(最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为准),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现对该项目选聘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次超短期融资券产品法律服务工作,协助出具交易文件、处理申报发行环节中的其他法律事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

2.2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3 采购范围:为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此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服务工作,基于相关法律向发行人提供针对拟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法律咨询及出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2)对发行人发行工作所需的许可、批准及授权提供建议,并为法律有关事宜提供建议;(3)审阅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为承销协议等;
(4)在债券存续期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法律服务;
(5)其他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法律工作。

注: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保留对以上工作范围调整的权利,成交人需配合采购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调整成交价的理由。

2.4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服务结束为止。

2.5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遵循职业道德,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案件涉及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2.6 采购规模:约¥ 28 万元。

3.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1)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须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具备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3.2 企业类似业绩:谈判申请人近三年(2021 年至今)至少承担过(已完成和正在实施均可)1 例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项目发行法律服务业绩,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或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分所参与竞谈的,应提供分所的业绩,总所的业绩不予认可;
3.3 团队负责人:拟派往本项目团队负责人须具备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且通过年度考核备案,且执业年限不低于五年;

3.4 企业信誉:谈判申请人及项目团队律师近三年(2021 年1 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或竞谈资格被取消;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 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2024 年11 月27 日至2024 年12 月03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上午09:00 时-11:30 时,下午14:00 时-17:00 时。

4.2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为:¥ 600.00 元/份,售后不退。采购人不提供邮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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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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