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中卫支队中宁大队2024年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4-12-19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2.项目名称:宁夏消防救援总队中卫支队中宁大队2024年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

3.项目编号:HXC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万元):120万元

6.最高限价(万元):120万元

7.采购需求:

序号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备注

1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中卫支队中宁大队2024年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

蔬菜配送(蔬菜、豆制品、酱腌类等);调味品配送(含调料、饮料、干货类及牛奶);牛、羊肉品配送;猪肉配送;水产品配送(鱼、虾类);蛋禽类配送(鸡、鸭、鸡蛋、鸭蛋);米面油配送等。具体内容、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一年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

1.2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的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注1:以上1.3-1.6项供应商可选择提供承诺函,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以上除特别注明外,证明材料不提供原件,其扫描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需保证上述资料扫描件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

2.3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并按要求提供声明函。

2.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4.1投标人(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4.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生产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3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6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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