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国电信低压交流配电箱(2025年-2027年)集中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2024-12-25
1.招标条件

中国电信低压交流配电箱(2025年-2027年)集中采购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

2.1资格预审编号:(登录后查看)

2.2项目概况:本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在两年内所需的低压交流配电箱产品。

2.3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按照合同/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4项目性质:货物招标,资格预审。

2.5项目规模: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容量

数量

交货地点

1

低压交流配电箱

32A~250A

22000套

按照合同/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注: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

2.6技术要求/产品规格:详见上述2.5条。

2.7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资格预审申请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生产能力

3.1.3.1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投标产品的自有生产场地。

本条所述的自有生产场地,指的是生产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具有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3.1.3.2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投标产品的自有生产设备。

本条所述的自有生产设备,指的是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具有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注:申请人应提供用于本项目投标产品生产的全部自有生产工厂、生产设备信息及证明文件。该部分内容将作为本项目现场考察及招标阶段的评审依据。

3.1.4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少于5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售后服务团队。如申请人售后服务团队设置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要求,则申请人应承诺如本项目中标,则将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售后服务团队的设置。

3.1.5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1.6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资格预审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申请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3.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3.3.1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3.2申请人应对本项目所有招标产品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3.3.3投标产品应具备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的有效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且所声明产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1)投标产品主母线电流等级应覆盖250A。

(2)投标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所载明的生产者(制造商)须与申请人一致。

(3)不同申请人在本项目的投标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不得相同。

3.3.4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上述3.3.3条款“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对应的完整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应包含并满足下述要求:

交流配电箱须具有中性线装置和保护接地装置,保护接地装置与交流配电箱的金属箱及箱门的接地螺钉之间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其连接电阻值≤0.1Ω。

3.3.5申请人投标产品应满足下述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要求:

各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额定绝缘电压(V)

额定电流≤63A

额定电流>63A

爬电距离(mm)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电气间隙(mm)

60-300

8

6

12

8

300-660

14

8

16

10

3.3.6申请人投标产品应满足下述绝缘强度要求:

带电回路两导体之间及任一导体与机壳(或地)之间,按照其额定绝缘电压分级,应能承受下表规定的50Hz正弦试验电压lmin,不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漏电流不大于10mA。

额定绝缘电压(V)

试验电压(有效值)(V)

≤60

1000

≤300

2000

≤660

2500

3.3.7申请人投标产品应满足下述温升性能要求:

当交流配电箱通入额定电流时,各电气元件和部件的温升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部件

温升(K)

连接外部绝缘导线的接头

70

铜母线的接头

接触处无覆盖层

60

接触处镀锡

65

接触处镀银或镀镍

70

断路器接头

接触处镀锡

55

接触处镀银或镀镍

80

可能会触及的壳体

金属表面

30

绝缘表面

40

塑料绝缘导线表面

20

3.3.8申请人低压交流配电箱产品的应用业绩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数据中心或通信机楼或通信机房或通信基站的累计应用业绩应不低于750万元人民币(含)。

注:证明文件应为采购合同(如为框架协议,还须包含对应的采购订单)关键页及其对应的全部发票扫描件(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2.2条),其中应用业绩日期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应用业绩金额以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仅计列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产品)为准。

 3.4现场考察

(1)招标人有权对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申请人不接受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考察的,或现场考察情况与申请文件不符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如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内容及时间另行通知。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本项目的投标。

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进行重新招标。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18时00分至2024年12月30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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