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保山市人民医院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2024-12-31
项目名称:保山市人民医院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237

最高限价(万元):198

采购需求:保山市人民医院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产品的交付,并根据采购人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并根据采购人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标段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产品的交付,并根据采购人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段(包)1、2:无。;(1)保山市人民医院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一标段: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2)保山市人民医院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诊疗系统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二标段: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段(包)1】 1.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产品销售代理商,投标人若为产品制造商的须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产品销售代理商的,投标人应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投标人根据拟供产品所属医疗器械分类情况提供相应资质证件,其经营范围须覆盖拟供产品所属医疗器械类别),并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2.本项目的投标人拟供产品中属于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应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标段(包)2】 1.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产品销售代理商,投标人若为产品制造商的须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产品销售代理商的,投标人应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投标人根据拟供产品所属医疗器械分类情况提供相应资质证件,其经营范围须覆盖拟供产品所属医疗器械类别),并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2.本项目的投标人拟供产品中属于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应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其中参与本项目二标段的投标人拟供应产品若为进口产品的(本次采购内容中允许进口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的产品授权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12-31 06:00至2025-01-08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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