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金沙县公安局智慧警务室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5-01-07
项目名称:金沙县公安局智慧警务室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394110.00元

最高限价(如有):394110.00元

采购需求:加强金沙县主城区社会面巡逻防控力度,优化街面巡防管控机制,提升全天候防控质效,本项目主要采购“智慧警务室”(建设地点为:金沙县鼓场街道金地嘉年华、奥斯特酒店、鼓韵广场)以及与本项目设备相关的配送、搬运、设备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相关一切服务,并配合采购人完成与项目相关的验收、备案等工作。(具体参数详见:附件5技术参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搬运、安装部署调试完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方可视为完成交付。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合法有效的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加盖审计机构章)或投标供应商近1个月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近1个月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投标担保函;

1.3 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自行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 投标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以来任意1个月及以上发生并缴纳的完税凭证或银行回单(未发生缴税情况的,须提供零申报证明,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或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申报表或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已申报报表)。依法免税的,须提供投标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1.5 投标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以来任意1个月及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以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保资金收据凭证或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本单位社保缴纳花名册或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的完税证明或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其他社保缴纳证明为准)。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1.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自行提供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本项目不涉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强制采购产品。

2.2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3 具体执行标准详见《谈判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服务”查询①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提示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项)、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④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一栏分别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提示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自行查询上述要求中各网站记录,查询时间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时间段,并提供各网站完整的查询结果公告页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查询结果以开标现场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2 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除能源、金融、通信、保险等相关的特殊行业分公司外;相关证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三、获取谈判文件

时间:2025年01月08日至2025年01月10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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