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5年度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5-01-152.项目编号:FJ(登录后查看)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 |
1-1 |
牙科耗材 |
1年 |
否 |
详见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批发业 |
2 |
2-1 |
医用耗材 |
1年 |
否 |
详见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批发业 |
3 |
3-1 |
检验试剂 |
1年 |
否 |
详见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批发业 |
注:
①供应商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②供应商应以包括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货物制造、备件、工具、技术资料、税金、保险、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验、验收、保修等一切相关费用。
③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④供应商报价采用整体下浮率报价,同一合同包货物所报下浮率必须相同且报价单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按无效处理。
4.(1)①本次采购所有合同包均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五章,以下简称资格承诺函),若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格式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若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格式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则应按谈判文件第二章资格证明文件资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供应商须承诺所供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的,在供货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所供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供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供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证明材料;②针对采购人每批次订单的货物提供相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须针对本项提供单独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谈判文件附件)注: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供应商须按本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是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或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则响应无效。供应商须满足下述①-③任一条款的规定,并提供相应材料:①供应商须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并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同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填写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五章,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格式如实填写声明函,所属行业应与前述规定的行业一致,并明确填写供应商的具体企业类型(即供应商应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并结合本项目前述规定的所属行业划型标准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其中一种类型并明确填写)。供应商未按照前述要求填写的,其声明函视为无效;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注: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供应商须按本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1)所供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的,在供货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所供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供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供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证明材料;
(2)针对采购人每批次订单的货物提供相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须针对本项提供单独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谈判文件附件)注: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供应商须按本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谈判: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和谈判文件第五章。
6、谈判文件的获取
6.1获取谈判文件期限
凡有意参加投标人,请于2025年01 月 15 日起至2025年 1 月 19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3:0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购买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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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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