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公务出行社会化定点租赁服务采购项目(a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1-16
项目名称 |
采购预算 |
采购内容 |
合同履行期限 |
服务地点 |
红河学院公务出行社会化定点租赁服务 |
无预算资金,按实际租车结算,不支付费用给租赁服务企业,红河学院确定租赁服务企业后租赁费用由红河学院使用的单位(学院)、部门自行与租赁服务企业结算; |
采购小型客车、商务车, 新能源车) |
三年。合同履行期间:如供应商出现3次投诉且经采购人核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
采购人指定,以 |
1.8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履行期间:如供应商出现3次投诉且经采购人核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9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以用车人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为准。
1.10本项目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服务的企业,提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联合体投
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未经审计的供应商可提供2023年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1年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供应商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若为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A、纳税证明材料: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扫描件;
B、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扫描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4)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信誉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将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查询,供应商如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名单的,其响应文件按废标处理。
3.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3联合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本项目供应商由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和车辆代驾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最多不超过两个,需选出联合体牵头方代表并签订相关委托协议书,同时联合体成员也需要满足履约所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资质能力。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1)于2025年01月13日08时30分至2025年01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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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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