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2025-2026年汕头电信营业厅华为品牌专项终端服务商招商项目谈判公告

2025-01-16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2025-2026年汕头电信营业厅华为品牌专项终端服务商招商项目。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1)服务地点:汕头市;

(2)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3)合作模式:

1)营业厅引入华为品牌专项终端服务商并按照服务商模式运营。引入的华为品牌专项终端服务商需负责在厅内提供华为品牌终端,保证华为终端的稳定供货,并按照业务和终端运营要求组织终端订货;其中部分营业厅还需投入华为品牌的专柜及专区的建设,并提供专人负责该专区专柜的运营;服务商模式不收取服务商租金,服务商不承担厅内业务指标,不计业务揽收及佣金。

2)对于投入专柜及专区的营业厅,华为品牌专项终端服务商需提供驻厅销售人员以保证专区及专柜的运营。人员管理上将采用人员一体化运营方式。

3)华为品牌专项终端服务商在厅销售终端,按销售终端毛利的5%向电信方缴纳服务费收入。华为品牌专项终端服务商若提供驻厅销售人员参与厅内业务销售,则按销售终端毛利的35%(本比例以服务商最终应答的指标为准)作为该厅内人员的终端销售激励;未提供驻厅销售人员的营业厅,则需至少将厅内销售终端毛利的55%(本比例以服务商最终应答的指标为准)作为该厅内人员的终端销售激励。

4)签约后如中选的华为品牌专项终端服务商无法在三个月内按应答数量入驻营业厅并完成厅内专柜专区的建设,汕头电信有权利终止合同并重新引商。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现有至少1家华为品牌的授权门店,并需提供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备注:

1)需提供门店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门店店名、门店地理位置详细地址、门店照片(包括门店门头、门店内近照)及该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授权门店,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应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1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1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1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1月01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00 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0)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1)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2)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14)为本谈判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5)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6)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7)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8)法律法规、谈判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应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谈判文件获取

3.1获取时间:2025年01月17日,上午0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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