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超市第三方运营项目综合评比公告招标公告

2025-01-20
项目名称: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超市第三方运营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综合评比 

总预算金额:0.00元

最高限价(如有):0.00元

采购需求: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超市第三方运营。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不适用本条款)

(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本项目不适用本条款)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6)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7)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3日(综合评比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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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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