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筛选仪、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放大电子胃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公告
2025-02-08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视力筛选仪、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放大电子胃镜)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
三、项目概况:
包号/ 序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技术 要求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备注 |
02 |
视力筛选仪 |
详见附件
|
台 |
1 |
≤30日 |
北京市海淀区 |
|
|
03 |
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放大电子胃镜) |
条 |
1 |
≤90日 |
北京市海淀区 |
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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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报价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当包括所有物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报价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投物资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4.报价供应商可根据经营范围和自身情况,选择上述包中一包或多包进行报价。报价供应商须对所报价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响应,并按包分别编制报价文件(即:参与几个包报价,制作几套报价文件,所有包相互独立),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5.项目包号根据所报价包及项目编号按示例填写。例:第2包:2024-JK16-W3110(02),以此类推。 |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项目预算:02包视力筛选仪:26万元;03包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放大电子胃镜):50万元。
3.本项目各包均分别确定 1 家供应商成交,成交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各自最终报价执行。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报价企业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六)本项目特定资格:①生产商须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所报价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备案凭证)以及代理(销售)授权书(授权链须完整)。
……
五、谈判文件申领时间
(一)申领时间:2025年2月8日至2月14日,每日上午 9 :00 至11:30,下午 13 :00至16:30。
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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