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国道207线锡林浩特至巴拉嘎尔高勒至白音华段公路二期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

2025-02-20
1. 招标条件
国道207线锡林浩特至巴拉嘎尔高勒至白音华段公路二期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发展规划及收费公路相关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出具行业审查意见,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审核通过,项目建设模式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资金来源为特许经营者自有资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及项目公司自筹。项目实施机构及招标人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和西乌珠穆沁旗境内。路线起点位于大唐矿区南侧,起点桩号为K30+660,经毛登牧场、吉仁高勒镇、巴拉嘎尔高勒镇、巴彦花镇,终点止于白音华产业园环岛西北侧,终点桩号为K232+690。路线长202.03公里,完全利用一期工程全幅段51.93公里,建设一级一幅150.10公里(其中利用旧路改建长113.11公里,新建36.99公里)。建设段落为:K30+660—K55+210段、K61+010—K75+960段、K77+510—K82+720段、K86+310—K133+500段、K167+890—K216+360段、K222+960—K232+690段共计6段。本项目设置大桥165.6米/1座,中桥417.52米/6座,小桥217.68米/9座,涵洞125道,永久占地6876.1亩。
本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建设一级一幅公路,设计行车速度100公里/小时,分离式路基宽13米,断面形式采用0.75米土路肩+1米左侧硬路肩+2×3.75米行车道+3米右侧硬路肩+0.75米土路肩,整体式路基宽26米,断面形式采用2×(0.75米土路肩+3.0米右侧硬路肩+2×3.75米行车道+0.75米的左侧路缘带)+2.0米中央分隔带。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选择国道207线锡林浩特至巴拉嘎尔高勒至白音华段公路二期工程的特许经营者,共划分为1个标段。中标特许经营者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准备、核准、勘察设计报批、征地拆迁、施工、交工、运营及移交等全过程工作负责,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接收政府方移交的前期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3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33.75年,包括“前期准备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前期准备期:9个月(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开工之日止);建设期:3年(自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通过之日止);运营期(同收费期):不超过30年(自取得收费许可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最终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收费期限为准),除非特许经营协议因故提前终止。
2.4项目总投资及投融资结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219019万元(最终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金额为准)。
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及融资资金三部分组成。
项目资本金为43804万元,占投资估算总金额的20%。拟采用的资金筹措方式为特许经营者按各自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共同出资。
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来源为申请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估算申请上限为69996万元(最终以交通运输部核准确认后实际到位额度为准)占投资估算总金额的32%,如实际到位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额度低于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金额或未能及时到位,则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采用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合法合规筹集,约105219万元,约占投资估算总金额的48%。
2.5建设模式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
特许经营者中标后,招标人依法与特许经营者签署初步协议,特许经营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接收政府方移交的前期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在项目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手续、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2.6回报机制
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方式,项目实施机构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取得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即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在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收入),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本项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运营期内如涉及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调整,则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收入定价需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政府及实施机构不向特许经营者及项目公司承诺固定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不承诺为项目公司融资担保、不承诺最低交通量或最低通行费收入。项目运营期,如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政策发生变化,政策要求补偿的从其规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3.1.1 法人资格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 财务状况要求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2022和2023年度,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以来计)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牵头人)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等于80%。
3.1.3 投融资能力要求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按联合体各方累加计算)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43804万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105219万元人民币。
注:投资能力以2023年末净资产数值为准;融资能力按“银行授信额度”或“存款证明”或“本项目银行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
3.1.4 商业信誉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1.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对拟自行承担本项目的施工的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要求为(投标人不自行承担相应施工工作的无需满足以下要求):
①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施工工作。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限,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对项目资本金出资且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应在联合体中最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3.3 本项目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比例不低于35%,若为多家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则为全部民营企业股权之和不低于35%。民营企业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企业。
3.4 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独立投标方或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28日23:59:59(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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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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