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机关西堤头镇治安巡逻服务性磋商公告
2025-02-2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1.0万元
最高限价:81.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第1包 | 是 | 81 | 81 | 公共安全服务 | (一)采购范围西堤头镇治安巡逻服务,辅助镇域内治安警务工作,服务期限一年,(2025年03月07日至2026年03月06日)。(二)服务内容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人员、设备及耗材等均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2.供应商一旦获得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加班费和福利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3.供应商相应专业人员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项目实施过程中保证持证上岗。4.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过失,造成采购人公共财产损坏及丢失的以及意外伤害,相关纠纷及赔偿由均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5.本项目所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天津市现行产品标准和技术有关规定。(三)服务要求 1.人员及岗位要求年龄18岁以上至55岁以下,男性;初中及以上的文化程度;政治可靠、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热爱安保工作,安保服务人员均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遵纪守法观念强,自觉遵守甲、乙双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岗位和人数岗位为治安巡逻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须提供所有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3.服务地点西堤头镇。4.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时间按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按照标准工时。5.治安巡逻人员的管理由属地派出所和成交供应商共同管理。6.治安巡逻人员的岗位职责:(1)了解、掌握守护目标的安全防范情况。(2)进行巡逻防护,预防、制止企图破坏、拆盗、割盗、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清理镇域范围内闲杂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对其制止并拍照取证并向派出所报告。(3)将所发现的安全防范方面的隐患漏洞,及时进行上报。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自作主张,更不得隐瞒不报。(4)做好勤务登记工作,对执勤中发现、发生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情况, 要认真详细记录。(5)当发生群体冲突意外情况时,立即向派出所报告,说明现场情况,同时向自己所在的公司领导汇报。如果情况严重,可同时向公安“110”报警。(6)完成派出所交办的其他联防工作任务。(四)服务期及服务地点1.服务期:服务期限一年(2025年03月07日至2026年03月06日)(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1.成交单位按照服务内容要求,每三个月向采购人提交一次安全巡查报告;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每三个月收到成交单位提交的安全巡查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收到报告的15日内向成交单位支付实际发生价款;合同期限届满,采购人收到成交单位提供的剩余安全巡查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收到报告的15日内支付剩余实际发生价款。 2.每次付款前,成交单位需向采购人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不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以签订合同为准)。(六)验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必要时,采购人有权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七)考核标准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针对抽查反馈表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安全办负责人就反馈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抽查反馈情况为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经甲方核实无误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注:本项目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响应处理。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一年,(2025年03月07日至2026年03月06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供应商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审方法。8.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的要求,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根据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磋商小组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磋商之日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3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4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5供应商须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3.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2月21日到 2025年02月27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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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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