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湘02破8号关于选定湖南株洲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5-02-22
一、株钢公司基本情况

湖南株洲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道泽。公司经营范围钢冶炼、钢铁轧制、铸件制造及销售;机械设备(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维修;汽车货运;技术服务;废钢铁收购、加工。房屋租赁。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住宿、饮食、美容美发、日用百货、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机构的选聘条件、工作范围及承诺事项

(一)选聘条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审计机构须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并入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或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2.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并购重组项目的审计工作经验,近3年担任过2件及以上企业破产案件的审计工作;

3.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4.审计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5.有企业破产审计审结工作经验的本地审计机构优先。

(二)工作范围

1.对株洲钢铁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日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破产案件本身做结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株洲钢铁公司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2)核查株洲钢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挪用、转移公司资产行为。

(3)核查株洲钢铁公司大额资金流向及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

(4)审查株洲钢铁公司对外负债情况;

(5)审计株洲钢铁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

(6)根据人民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根据人民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回答有关询问;

2、专项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是否已全部出资,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株洲钢铁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株洲钢铁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株洲钢铁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株洲钢铁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财务往来独立发表意见。

(2)株洲钢铁公司是否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审计机构需为人民法院及管理人清产核资、债权审查、债务清收提供专业帮助、提供涉税事项咨询建议及安排的其他工作。

5.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需书面承诺事项:

(1)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书面承诺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30天内完成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承诺可以同时投入5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员(包括3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必须为报名审计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且在报名资料中的团队名单中明确注明,并附执业证书等证明资料)全面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债务核查、财产调查工作。

(3)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收费标准

1.审计机构可以参考《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为收费标准,并注明收取方式及折扣方案。

2.本次审计业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业务收费内(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第1点),不再另行支付。

三、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下午17时3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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