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河南省临空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未来之光E12-31、玺园二期、兰溪园、风景豫园项目外墙涂料采购招标公告

2025-02-2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河南省临空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未来之光E12-31、玺园二期、兰溪园、风景豫园项目外墙涂料采购

  2.2 招标编号:国企招……

  2.3 项目概况:一、未来之光项目E12-31地块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家合实验区规划领事馆南路以南、规划领事馆南六街以西,规划总建筑面积115441.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3101.6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339.62平方米。

  二、玺园项目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园北一路以北,公园北二路以南,规划电子科技一街以东。项目总占地面积46401平方米(约69.60亩),总建筑面积约123200平方米,其中二期约7万平方米。

  三、兰溪园项目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领事馆北一路以南,规划领事馆北一街以西。项目总占地面积45633.19平方米(约68.45亩),总建筑面积172518.88平方米。

  四、风景豫园项目位于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工业三路以北、双鹤湖五街以西,总建筑面积106946.59 平方米。

  2.4 招标范围:河南省临空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未来之光E12-31、玺园二期、兰溪园、风景豫园项目外墙涂料采购,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清单,包括供货、打样、现场配合指导、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

  2.5 工期:按照招标人要求分批次供货,中标人收到供货通知单后,30日内送至招标人指定位置。

  2.6 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2.7 质量要求:产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质量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及行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格率100%。

  2.8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唯一授权是指同一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代理商和制造商不得同时投标,同一品牌代理商和制造商同时投标的,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代理商投标无效)。

  3.2 业绩要求:投标人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外墙涂料业绩。需同时提供下述证明材料:①加盖合同双方章的业绩合同。②对应项目合同任意金额的发票或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发票查验截图(发票需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简称)或中标公示公告网页图片:

  3.3 信誉要求:

  3.3.1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未发生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均没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格式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注:最近三年是指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事实实际发生时间为准。

  3.3.2 投标人须提供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相关主体(含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若上述对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存在失信记录的,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

  注:对于投标人查询过程中输入信息或查询路径不准确等的,可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当天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

  3.4 其他要求:

  3.4.1 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单位人员,需在投标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提供至少包括2024年09月以来任意1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4.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以书面承诺为准(格式以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2月25日09时00分至2025年03月20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报名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