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轨道客车厂2025-2027年碱性蓄电池检修业务外包(框架协议采购)招标公告
2025-03-04招标业务外包的名称、类别、工作量、交工验收地点、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 执行的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2.铁路专用配件维修(服务)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TB/T 3061-2016 机车车辆用蓄电池 TJ/CL 559-2018 铁路客车镍氢蓄电池暂行技术条件 TJ/CL 424-2014 铁道客车碱性蓄电池暂行技术条件 TG/CL 209-2022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 机辆动客电〔2024〕310号《国铁集团机辆部关于“11·3”沈阳局K683次蓄电池冒烟情况的通报》 3.维保条款:由于乙方责任而造成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其性能、结构、加工不良,私换材料或使用劣质材料等原因造成客车及部件的修理、更换,在修理、更换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员工差旅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赔付标准依据:不合格产品依据(沈厂函〔2024〕26号)《沈阳轨道客车厂质量责任追究考核细则》进行追责考核。一般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依据(沈厂函〔2024〕48号)《沈阳轨道客车厂修车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追责考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列车运行的、导致行车事故的依据(沈厂函〔2024〕55号)《沈阳轨道客车厂安全“红线”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追责考核。发生盗窃行为的依据(沈厂函〔2024〕164号)《沈阳轨道客车厂关于职工盗窃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4.售后服务及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根据实际需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应在3小时内给予反馈,需要现场处理的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沈厂函〔2024〕83号)《沈阳轨道客车厂售后服务管理办法》。5.其他需具体明确的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编号:SKWJ-47
版本:7
蓄电池委外检修技术条件
编制:
审核:
批准:
沈阳轨道客车厂
2024年12月
蓄电池委外检修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修客车蓄电池委外检修(E4级修)。
2.引用标准
TB/T 3061-2016 机车车辆用蓄电池
TJ/CL 559-2018 铁路客车镍氢蓄电池暂行技术条件
TJ/CL 424-2014 铁道客车碱性蓄电池暂行技术条件
TG/CL 209-2022 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4.检修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每组蓄电池单次更换率不超过30%,否则须整组更换。
4.1.2严禁充电状态不同的蓄电池直接搭配使用。
4.1.3不同厂家、型号、规格的蓄电池不得装入同一蓄电池组。
4.2外观检查及清洁
表面及各缝隙处须清洁,清除污垢。壳、盖无裂纹、变形,裂损、漏液。气塞须排气顺畅。各金属件清洁无锈蚀,极柱无松动。清洁接线端子、连接板、极柱、螺栓和螺母表面污垢及氧化物,表面蚀点严重时更新。接线端子松脱、烧损时更新,线缆破损、老化不良时更新。极柱无松动。
集中注液系统的注液嘴与排液嘴清洁无污物,安装牢固,蓄电池组注水连接软管更新。
4.3电解液更新。(镍氢蓄电池除外)
4.4容量试验
4.4.1完全充电程序
每次容量试验前,蓄电池都在环境温度25℃±5℃条件下,按表1、2、表3要求进行充电,达到完全充电状态。蓄电池参数不同时参考产品规定。
表1 镍镉碱性蓄电池充电条件
蓄电池类型 |
充电电流(A) |
限制电压(V) |
限制时间(h) |
镍镉碱性蓄电池 |
0.2×C |
— |
8 |
注:在充电状态下,碱性蓄电池电压达到1.65V~1.75V时恒定2.5h~3h不变则为充满,应终止充电。 |
表2 方形镍氢碱性蓄电池充电试验条件
充放电步骤 |
充电电流(A) |
限制电压(V) |
限制时间(h) |
第一次充电 |
0.2×C |
方形单只不大于1.48V |
4a |
第一次放电b |
0.2×C |
单只不小于1.0V |
— |
第二次充电 |
0.2×C |
— |
6 |
第二次放电 |
0.2×C |
单只不小于1.0V |
— |
以上从第二次开始依次循环c |
|||
a限制电压和限制时间先到即停止,首次充电不超过4h。单体电压达到1.48V后恒定1h,则为充满,应终止充电。 b第一次放电不满足要求时,第2~5次充放电按照第二次充放电条件进行试验,不超过5次。 c第四次放电不满足要求时,应测试镍氢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不在1.20g/cm3~1.30g/cm3范围时,调整至该范围内后再继续进行一次容量试验,不符合时判为不合格。 |
表3 圆形镍氢碱性蓄电池充电试验条件
充放电步骤a |
充电电流(A) |
限制电压(V) |
限制时间(h) |
必须初始放电 |
放电电流0.2×C |
总压41.8,A包电压≤12.6或B包≤14.7(电池模块分A、B包) |
总压或单包满足任一条件截止放电 |
第一次充电 |
0.2×C |
单只不大于1.41 |
4.5 |
第二次放电 |
0.2×C |
总压40V,A包电压≤12.6或B包≤14.7 |
总压或单包满足任一条件截止放电 |
第二次充电b |
0.2×C |
单只不大于1.41 |
5 |
第三次放电 |
0.2×C |
总压40,A包电压≤12.6或B包≤14.7 |
总压或单包满足任一条件截止放电 |
以上从第二次开始依次循环c |
|||
最后一次充电 |
0.2×C |
— |
3 |
a必须连接监测断电装置,实时监测电压、时间和各蓄电池温度,并能自动控制断电。限制电压和限制时间先到即停止。 b第二次放电不满足要求时,第3~5次充放电按照第二次充放电条件进行试验,最初始放电不计,不超过5次放电。 c每次充、放电结束须静止30min再开始下一步骤。蓄电池温度≥40℃,应有对外声光报警,操作人员需开启外置散热风扇或暂停充、放电静置1h。蓄电池温度≥45℃停止充放电。 |
完全充电后电压测试见表4。
表4 开路电压和单节电压差测试
标称电压(V) |
开路电压测试(V) |
同组内各单节电压差测试(V) |
1.2 |
≥1.27×N(蓄电池组内串联节数) |
≤0.05(放置1h后),多联体或不同数量模块式应测单体 |
4.4.2充放电
对蓄电池容量进行充放电循环试验(1.5~5次充、放试验)。当任一次循环测得的容量高于额定容量的80%者时合格,否则更新。
(1)环境温度25℃±5℃,放电参数见表5。
表5 放电参数表
适用修程 |
容量a(Ah) |
放电时间(h) |
放电恒定电流(A) |
终止电压b(V) |
E4 |
≥80% |
≥4 |
0.2×C |
1.0 |
a中高倍率电池也可采用其他放电电流,放电时间须符合产品说明书。 b圆形镍氢电池终止电压须为1.05V。 |
· 充电中,测量电解液温度超过45℃时须停止充电,待温度降到35℃以下时再恢复充电。
(3)蓄电池须进行筛选配组,保证同组最大容量差与平均值之比不超过10%后方可装车。
4.4.3 以0.2ItA对蓄电池组放电至1.0×nV,记录放电时间。蓄电池组持续放电时间≥4.0h,且同组蓄电池单体放电时间差≤0.5h,蓄电池组容量合格。
对放电时间不满足要求的蓄电池单体(镍氢蓄电池除外),重复进行充放电试验,累计5次充放电仍不满足要求为不合格品,使用备品蓄电池进行替换。
对放电时间不满足要求的镍氢蓄电池,重复进行充放电试验,累计4次充放电仍不满足要求,应测试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不在1.16g/cm3~1.30g/cm3范围时,通过添加蒸馏水或电解液调整至符合表6要求,再继续进行一次容量试验,仍不满足要求为不合格品,使用备品蓄电池进行替换。
表6 电解液的成分参照表
使用环境温度(℃) |
电解液密度检查要求(20±5℃,g/cm3) |
新配制电解液参数 |
||
密度(20±5℃,g/cm3) |
参考配制重量比(KOH:蒸馏水) |
每升电解液中LiOH·pO含量(g/L) |
||
-50~+50 |
1.16~1.30 |
1.20~1.25 |
1:3.5~1:2.8 |
- |
4.4.3末次充电
静置1.0h后,对蓄电池组以0.2ItA充电7.0h,再次静置4.0h。
4.4.4开路电压测量
静置结束后,测量并记录蓄电池开路电压,要求电压≥1.28V,且同一蓄电池组内电压差≤0.05V,否则更换蓄电池,重新进行容量试验和电压检查。
4.5液面检查及调整
检查蓄电池液面高度,电解液液面达到最高液面线或液面显示浮标达到最高限。采用集中补液补加蒸馏水时,当排液嘴处流出液体体积达到1L停止补液。集中注液后注水连接软管应无存液。
4.6蓄电池组装
蓄电池各零部件固定可靠,气塞齐全,极性正确。更新拆卸过的弹性垫圈。极柱组合螺母紧固力矩值符合表7要求,并涂打防松标记。对金属部件(连接片除外)涂抹防锈油或其他防护材料。
表7 极柱组合螺母紧固力矩值
序号 |
极柱规格 |
组合螺母力矩设定值(N·m) |
1 |
M8 |
10±1 |
2 |
M10 |
13±1 |
3 |
M16 |
22±1 |
4 |
M20 |
30±1 |
4.7总电压测量
测量并记录蓄电池组总开路电压,电压≥1.28×nV。
5.检验验收
5.1 检修方提供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5.2 检验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本单位对产品进行车上试验。
5.3 验证争议:本单位对质量验证时发现某些项点不满足要求时,由检修方提供解决方法或沟通协商解决。
6.质保期
产品质保期从甲方交车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1个E2修,双方有特殊要求另作规定。
7.标识、包装防护及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检修合格后的蓄电池组应具有检修铭牌,须完整清晰。
7.2 包装
包装前应进行清洁处理,保持干燥。包装应有可靠的防水、防尘和防震措施,以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装卸和储存条件下,不会因颠震、装卸、潮湿和侵入灰尘而受损害。
7.3 运输
蓄电池应在带电解液、满荷电状态下进行运输。带有专用运输塞的蓄电池,运输完成后需更换成正常工作时的通气塞。
搬运过程中,所有蓄电池倾斜角度不得大于15°。运输时须使用稳定的托盘,在托盘侧面设防护板,确保蓄电池组在托盘上固定牢靠,蓄电池组须盖有泡沫板,确保其运输中不会掉落、滑动或短路。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挤压、冲击和化学物品的侵蚀,要轻拿轻放,码放整齐。
7.4 储存
包装成箱的完整蓄电池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气体、-5℃~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的环境中,碱性蓄电池与酸性电池或其它腐蚀性物质应分开存放,不允许放在同一室内。
8.有效期
本技术条件作为委外检修合同的附件,在双方合同生效日内长期有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服务商。 2.行政许可及认证:行政许可及认证无要求。 3.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保证能力无要求。 4.业绩要求:具有与主机厂、国铁集团或国铁集团所属企业业绩,投标时提供标的或其同类维修项目近五年内任一年的采购(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经营违法记录要求:(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gsxt.gov.cn”) (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ourt.gov.cn”) (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拟供外包业务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5)未被国铁集团或集团公司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6)未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 (7)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铁路产品招投标。 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7)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具体见文件相关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获取的时间为2025年3月5日8:00时起至2025年3月12日17:00时(北京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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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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