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弱电项目金属软管、接头盒、尾纤跳纤、塑管及接头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CR1108-JC-2025-31招标公告

2025-03-04
1. 采购 条件

1.1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轨道交通 15号线弱电系统工程 项目, 采购 人 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为: 重庆铁路集团有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 金属软管 、接头盒、尾纤跳纤、塑管及接头 进行 竞争性谈判采购 。

2.项目概况与 采购 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及城轨快线控制中心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分别以渝发改交通〔2020〕1655号(15号线一期)、渝发改交通〔2021〕663号(15号线二期)、 渝发改交通〔2021〕1712号(城轨快线控制中心)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15 号线分一期、二期建设。一期工程起于九曲河东站,终点两江影视城站,线路全长约38.73km,其 中地下线34.31km,明挖段0.96km,高架线3.46km、设站14座均为地下站,换乘站7座,设九曲河控制中 心1座,设九曲河、铜锣山2座停车场,配属19列6编组列车;二期工程起于曾家站,东至九曲河东站(不 含),线路全长约33.0km,设站11座,其中高架站1座,其余均为地下站,换乘站9座,设张家湾车辆基 地1座,配属15列6编组列车。本项目采用全自动运行系统,拟与相同列车制式的轨道交通、市域线互联 互通运营。重庆城轨快线控制中心工程与重光体育中心、15号线九曲河停车场共址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约 1.96 公顷,总建筑面积为70757.71平方米。 合同工期: 24 个月;合同金额 4.6 亿元,主要工程内容包括: 重庆轨道交通 15号线弱电系统工程项目包含综合监控系统(含安防)、通信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和重庆城轨快线控制中心工程楼宇智能化的电话交换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 。

2.2 采购 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采购 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 竞谈 公告附件 1《 竞谈 物资包件清单》,本次 竞谈 一包一投。

2.2.2 谈判 方式:采用公开 谈判 方式。

3. 谈判 依据

3.1本次 谈判 的依据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 6)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 申请 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 竞谈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 谈判 要求 申请 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金属软管包件JSRG-01资格条件

(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谈判 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2 )生产能力: 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 )财务能力: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 近三年的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 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 , 须提供开标前 1个月的完税证明;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含)人民币。

( 4 )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 提供检测报告。

( 5 )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 5 年 ( 2020年1月至今 )投标物资在地铁、轻轨或类似工程具 有 1 条线及 以上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 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6 )履约信用:投标人近 3 年( 2021 年 11 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 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 谈判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 7 )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 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 ,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 谈判 不接受联合体 谈判 。

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2光缆接头盒包件GLJTH-01资格条件

(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谈判 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2 )生产能力: 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 )财务能力: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 近三年的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 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 , 须提供开标前 1个月的完税证明;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含)人民币。

( 4 )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 提供检测报告。

( 5 )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 5 年 ( 2020年1月至今 )投标物资在地铁、轻轨或类似工程具 有 1 条线及 以上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 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6 )履约信用:投标人近 3 年( 2021 年 11 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 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 谈判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 7 )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 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 ,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 谈判 不接受联合体 谈判 。

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尾纤跳纤包件WQTQ-01资格条件

(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谈判 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2 )生产能力: 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 )财务能力: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 近三年的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 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 , 须提供开标前 1个月的完税证明;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含)人民币。

( 4 )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 提供检测报告。

( 5 )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 5 年 ( 2020年1月至今 )投标物资在地铁、轻轨或类似工程具 有 1 条线及 以上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 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6 )履约信用:投标人近 3 年( 2021 年 11 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 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 谈判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 7 )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 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 ,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 谈判 不接受联合体 谈判 。

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4塑管及接头包件SGJJT-01资格条件

(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谈判 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2 )生产能力: 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 )财务能力: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 近三年的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 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 , 须提供开标前 1个月的完税证明;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含)人民币。

( 4 )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 提供检测报告。

( 5 )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 5 年 ( 2020年1月至今 )投标物资在地铁、轻轨或类似工程具 有 1 条线及 以上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 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6 )履约信用:投标人近 3 年( 2021 年 11 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 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 谈判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 7 )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 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 ,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 谈判 不接受联合体 谈判 。

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 竞争性谈判 文件的获取

竞谈 文件售卖 起 止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4 日 19 时 00 分 - 2025 年 3 月 7 日 17 时 3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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