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繁昌经济开发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EPCO总承包项目商品混凝土、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招标公告

2025-03-05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繁昌经济开发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繁昌经开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目业主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繁昌经济开发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EPCO总承包项目。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现对以上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施工物资商品混凝土进行公开招标。

1.1 此次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23号令);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繁昌经济开发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EPCO总承包项目 

工程地点: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马口路9号中国石油长江南路加油站西侧

工程内容:(1)污水处理厂分两期建设,其中:本次土建规模 6.0万立方米/日,设备规模3.0万立方米/日;(2)化工污水处理单元:化工污水处理单元规模为5000立方米/日;(3)尾水排放管道工程:尾水排放管线(DN1000,涂塑复合钢管,长度约10.9公里)、尾水排放口、标识标牌等。

 2.2招标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一家单位只能中标一个包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商品混凝土本次招标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书等。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商品混凝土年均产量不低于30万方,拥有自检实验室,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

3、财务能力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2022-2024年三年中至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商砼生产厂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5、供货业绩要求:商砼生产厂或代理商2022年至今有2份及以上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情况说明等)。

6、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2年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建设单位上级以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因质量原因被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投标。

7、其他要求: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本次招标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书等。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日生产能力4500吨以上。拥有自检实验室,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

3、财务能力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2022-2024年三年中至少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生产企业拥有完整的“三标管理体系”认证,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供货业绩要求: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生产厂2022年至今有2份及以上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情况说明等),提供至少一份一年内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以上建筑材料测试单位出具的“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的项目上的应用委托检验合格报告。

6、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2年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建设单位上级以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因质量原因被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产品不得参与投标。

7、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成功后,请于2025年3月10日到2025年3月17日期间,携带投标产品,型式检验报告、1年内项目应用检测报告、身份证及投标人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前往 “繁昌经济开发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混凝土适配试验,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性能要求符合《混凝土水化温升抑制剂》JC/T 2608-2021要求并满足抑温率(24h)≥30%。经试拌符合要求后由项目部、试验室及投标人共同签认盖章试拌结果通知书,投标人持此盖章试拌结果通知书参与投标报价,并附在“3.5.10.其他资格内容要求”中,否则判定投标文件无效。试拌完成后,投标人留存试拌完成后,投标人留存3公斤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样品,由试验室保管封样,并要求投标人中标后供应的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与样品相同。试拌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费用、运输费用及试验室使用费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其他要求:水化热抑制型防水剂包件仅接受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公告时间: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9日;

购买标书时间: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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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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