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法律专项服务采购公告

2025-03-06

 

 

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拟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所欠我司货款的单位进行法律诉讼,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报价。

1.项目编号 :(登录后查看)
2.项目概况
2.1需要诉讼的单位共8家,分为14个项目,合计欠款金额约1009.38万元(具体诉讼单位及金额以我司财务数据为准)。
2.2办理案件需要支出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以下统称“诉讼费用”)由我公司支付。受托律师事务所需向被诉单位追索上述诉讼费用,如未追索成功,由受托律师事务所承担。
2.3办理案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车辆费、油费、快递费等费用,全部由受托律师事务所承担。
3.诉讼单位名称及建设项目
详见附件一《诉讼清单》。
4 .项目采购控制价
(1)6月内收回货款金额提取服务费率报价不高于 1.8%
(2)6至8个月内收货回款金额提取服务费率报价不高于 1.6% 。
(3)达成和解项目一次性收取服务费金额报价不高于 20000 元。
5 .服务费用的提取方式
自签订合同日起,一个月内受托律师事务所须将需要诉讼的单位全部启动诉讼程序。所追回的货款以委托单位到账时间及金额为准,服务费用按以下方式提取: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所收到的货款总额按对应固定比例提取服务费。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至八个月内所收到的货款总额按对应固定比例提取服务费。
(3)在本合同期内,委托单位与被诉单位达成和解,诉讼程序终止,以签订和解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件日期为基础,归属到以上(1)或(2)期限内的,按以上(1)或(2)期限约定的服务费率计算提取服务金额,如服务费金额超过所报达成和解项目一次性收取服务费金额的,将按所报金额支付受托律师服务费用。该笔服务费用在被诉单位支付所欠货款达到70%后,委托方方可支付给受托律师事务所全额该笔服务费用。
(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八个月后本协议终止,八个月后所到的货款受托律师事务所不再提取服务费用。剩余未到账和未追回的货款,将按未到账和未追回货款总额的0.1%扣除第二条款中第1和第2项应得的服务费,所扣费用不超过第二条款中第1和第2项中应得费用的总和。
(5)委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合同结束后有权要求受托律师事务所在本合同期内所代理的案件继续办理诉讼程序或案件执行程序,受托律师事务所无权拒绝,如受托律师事务所拒绝或故意拖延,将按该案件金额的10%赔偿委托单位。委托单位也可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未诉讼及正在诉讼的案件,受托单位无权干涉。
6.报名单位资格要求
6.1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各投标单位不得有企业关联或股权关系。
6.2 询价函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6.3 未曾对采购单位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与采购单位产生合同、法律纠纷的不得参加投标。
7.参加投标单位的数量
参加投标的单位不低于5家,低于5家不予开标。
8.评标方式
本项目通过三轮报价得分比较进行评标。
(1)第一轮唱标结束后,对6个月内所报提取服务费率、6至8个月内所报提取服务费率和达成和解一次性收取服务金额分别进行比较,由低至高进行排名。6个月内所报提取服务费率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8分、第三名得6分、第四名得4分、剩余其他名次均得2分;6至8个月内所报提取服务费率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8分、第三名得6分、第四名得4分、剩余其他名次均得2分;达成和解一次性收取服务金额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的8分、第三名得6分、第四名得4分、剩余其他名次均得2分。最后根据每家报名单位所得分数相加总和由低到高淘汰1/3(取整)。
第二轮参与报价单位在各自第一轮报价基础上自主下浮(不得超过各自第一轮所报价格),按照第一轮评比方式由低到高淘汰1/3(取整),若第二轮参与报价单位只有三家则不进行淘汰。
第三轮竞争性谈判,由参与第三轮报价的单位,在各自第二轮报价基础上自主下浮(不得超过各地第二轮所报价格),按照第一轮评比方式评比,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报名时间自2025年3月6日9时至2025年3月7日17时,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过时报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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