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包头西站列尾装置维修配件采购公告

2025-03-06
一、项目概况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包头西站列尾装置维修配件采购项目,按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二、采购项目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1

检测台空压机

ZTF2015DG

5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2

检测台风压传感器

 

10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3

数字U型天线

 

20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4

列尾闪光板

ZTF2015DG

5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5

风管

ZTF2015DG

10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6

检测台电源

 

5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7

电磁阀传感器组合

ZTF2015DG

10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8

数字列尾主控板

ZTF2015DG

3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9

保险栓

ZTF2015DG

20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10

列尾检测台工控机

 

2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11

反光膜

ZTF2015DG

100

合同约定

包头西站

注:1. 要求提供明细报价(包括含税价与不含税价),并标明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2. 以上名称的报价含运输费用。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3.1列尾装置配件不得影响整机性能。所有列尾装置配件必须满足与包头西站既有使用的设备配套使用。

3.2质量保证要求:生产厂家必须通过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成果技术评审,通过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认证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必须为原厂配件。报价人须提供近两年来同类设备在路内其它运输生产单位的供货业绩。

3.3 售前售后服务要求:供货厂家待验收合格后履行质保期限。产品质保期为合同签订的到货日期验收合格后一年。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原因的故障,由卖方负责维修。

3.4 其他要求:保证设备按期、完好运达接收单位,保证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不发生技术质量与安全问题。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由于设备自身技术质量安全由提供商负责。

3.5 交货日期要求:详见合同约定期限。

3.6 付款方式: 详见合同约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7 验收方式: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

3.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3.9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0报价单位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3.11满足国家、铁路总公司及行业生产的有关资质要求和规定,国家或铁路总公司有许可、认证、质量检测等强制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或质检报告等。

3.12不接代理商和联合体报价。

四、报名截止日期:2025年3月13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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