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国进出口银行乌兹别克斯坦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外聘律所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2025-03-12
一、 项目名称: 乌兹别克斯坦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外聘律所采购项目

二、 项目编号: JST

三、 采购人名称:中国进出口银行

四、 采购人地址: 北京市

五、 联系方式: (登录后查看)

六、 本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七、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80 万元 (含税) 。 若供应商 最终 报价超过上述预算,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八、 本项目采购内容: 为 乌兹别克斯坦电信设备出口项目 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适用法律起草、审阅、修订、定稿 3 份贷款协议( 3 份文件实质条款一致)和 3 份担保协议(或担保函, 3 份文件实 质条款一致)等;参加会议和谈判;审核贷款协议生效条件和首次放款前提条件,出 具条件满足确认函;提供法律咨询,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其他工作等。适用法律:商务合同、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适用法目前均尚未确定,故相关采购内容可能同时或分别涉及英国法、中国法和 乌兹别克斯坦 法。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九、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资格要求:

( 一 ) 基本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 参加此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 供应商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万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 。

( 二 ) 特殊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

2、 不接受分所 响应 。

( 三 ) 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磋商;

( 四 ) 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受到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准入类行政处罚(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或被列入采购人失信供应商禁入名单的(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磋商;

( 五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 六 )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磋商;

( 七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 八 ) 法律、行政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十、 竞争性磋商文件 购买:

( 一 ) 发售时间: 2025 年 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1:30 ,下午 13:30 至 1 7 :0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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