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15号线弱电项目电缆、贯通接地线、锚栓、复合电缆槽、射频电缆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3-13
1.招标条件

1.1新建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弱电系统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电缆、贯通接地线、锚栓、复合电缆槽、射频电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及城轨快线控制中心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以渝发改交通〔2020〕1655号(15号线一期)、渝发改交通〔2021〕663号(15号线二期)、渝发改交通〔2021〕1712号(城轨快线控制中心)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15号线分一期、二期建设。一期工程起于九曲河东站,终点两江影视城站,线路全长约38.73km,其中地下线34.31km,明挖段0.96km,高架线3.46km、设站14座均为地下站,换乘站7座,设九曲河控制中心1座,设九曲河、铜锣山2座停车场,配属19列6编组列车;二期工程起于曾家站,东至九曲河东站(不含),线路全长约33.0km,设站11座,其中高架站1座,其余均为地下站,换乘站9座,设张家湾车辆基地1座,配属15列6编组列车。本项目采用全自动运行系统,拟与相同列车制式的轨道交通、市域线互联互通运营。重庆城轨快线控制中心工程与重光体育中心、15号线九曲河停车场共址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约1.96公顷,总建筑面积为70757.71平方米。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弱电系统工程项目包含综合监控系统(含安防)、通信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和重庆城轨快线控制中心工程楼宇智能化的电话交换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电缆01包件DL-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提供投标产品对应的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3个供货业绩且合同金额不少于2000万及一条开通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开通业绩证明是指全线不少于5座车站的同一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单轨)线路,以地铁集团或者政府方的开通新闻公告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和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2电缆03包件DL-03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提供投标产品对应的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3个供货业绩且合同金额不少于2000万及一条开通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开通业绩证明是指全线不少于5座车站的同一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单轨)线路,以地铁集团或者政府方的开通新闻公告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和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贯通接地线包件GTJDX-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铜覆钢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制造商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设备购买发票及合同。生产设备至少应包括钢芯校直设备、除锈设备、覆铜设备、收线设备、退火设备等主要工序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至少应包括铜层厚度测试仪、拉力试验机、弯折试验机、直流电阻测试仪、大电流测试仪等出厂检验项目设备。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提供国家权威检验中心的完整型式试验报告、UL认证证书、电化学腐蚀的测试报告及放热焊接接头的接头质量、直流电阻、拉伸性能、电动力的测试报告;放热焊须提供ROHS测试报告。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近5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3个成功应用案例且有一条供货13万米上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开通业绩证明以地铁集团或者政府方的开通新闻公告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4锚栓01包件MS-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及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EOTA C2级抗震的国际官方认证或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按JG/T160-2017《混凝土用机械锚栓》的要求S级Ⅰ类型式检验报告及认证。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或者生产厂家近5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3个成功应用案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开通业绩证明以地铁集团或者政府方的开通新闻公告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5锚栓02包件MS-02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EOTA C2级抗震的国际官方认证或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按JG/T160-2017《混凝土用机械锚栓》的要求S级Ⅰ类型式检验报告及认证。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或者生产厂家近5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3个成功应用案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开通业绩证明以地铁集团或者政府方的开通新闻公告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6复合电缆槽包件FHDLC-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复合材料SMC电缆槽);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近5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3个成功应用案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开通业绩证明以地铁集团或者政府方的开通新闻公告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7射频电缆包件SPDL-01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连续三年无亏损和无资不抵债,须提供开标前1个月的完税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至少有3个成功应用案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开通业绩证明以地铁集团或者政府方的开通新闻公告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和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3除公告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的两种情形外,其他包件接受代理商或生产企业投标,但代理商必须持有生产厂对本次投标物资的唯一授权,且其实收资本金额满足对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售卖起止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17时00分-2025年3月19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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