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总承包石家庄分公司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总承包轻骨料、轻集料材料采购招标公告

2025-03-18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石家庄分公司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EPC)工程

2.工程地点:武汉轻工大学金银湖校区

3.建设单位:武汉轻工大学

4.施工单位:河北建设集团石家庄分公司

5.建筑面积:29710平米

6、采购物资明细:(见附件)

第二条:招标要求

1、招标方式:公开。

2、质量要求:

2.1原材料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2.1.1水泥

2.1.1.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J1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1.1.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1.1.3结构用普通混凝土的配制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小于42.5级,水泥的碱含量不能超过0.6%。

2.1.1.4水泥在使用前,应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试报告,并满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相关报告各项品质指标齐全,包括: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全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2.1.2、矿物掺合料

2.1.2.1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有关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规定,钢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20491)的有关规定,其他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2.1.2.2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粉煤灰应采用I级或II级产品,碱含量不大于1.5%。III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

2.1.3、细骨料

2.1.3.1细骨料宜选用中砂,要求有良好的级配。

2.1.3.2要求低碱活性骨料,砂的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大于3.0%;泥块含量小于1.0%,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

2.1.3.3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2.1.4、粗骨料

2.1.4.1粒径5~25mm,质地坚硬,连续级配的碎石或卵石。

2.1.4.2要求使用低碱活性骨料,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碎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15%,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

2.1.4.3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2.1.5、外加剂

2.1.5.1普通混凝土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使用外加剂,但必须根据所用水泥品种、矿物掺合料、工程对象和施工工艺由试验确定其种类、含量等技术参数。

2.1.5.2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和外加剂匀质性两方面,混凝土性能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外加剂匀质性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PH值、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

3、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50176-2019《轻集料混凝土及其制品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以及JGJ/T 260-2012《轻集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运输方式:自卸

5、特殊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6、资料要求

7、环保要求:乙方在保证提供符合国标的合格产品的同时,满足业主、监理、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符合GB50325—2001环保标准和技术交底要求,在与所采用的技术规范不同时,按较高要求的技术规范执行。

8、交货日期:以项目生产安排为准,产生实际需求前1天通知中标单位。(需要加工生产的物资须预留足够的制作周期。)

9、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为合理最低价。

第三条: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单位注册资金无。

2、投标单位纳税人主体资格:无。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材料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4、投标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做到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

5、投标单位非招标方黑名单企业。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四条:报价要求

1、本次招标预算总量为1500m³。

2、报价内容:所报价格为含增值税一票制价格,包含运费、税率(13%)

第五条: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对混凝土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相关单证进行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相关单证不符合相符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退货或予以更换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送货单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支付方式:电汇。

2、支付时间:2.3.1甲方每月25日前按实际供货金额的70%支付上月货款。

2.3.2当甲方的工程竣工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付至结算价款的95%。竣工验收时间大致为2025年8月

2.3.3留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所有货物质保期届满后扣除相应维修维护金额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如有)后,余款甲方在壹个月无息付清。

3、发票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投标方须开具符合国家税收制度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由发票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投标方承担。税率(13%)

第七条:时间要求

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3月21日11时00分。

2、开标时间:2025年3月21日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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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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