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数码大厦电梯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3-181.1 项目概况 : 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数码大厦电梯采购项目采购。
1.2 采购内容情况:本项目拟在温州数码城大厦采购 4台电梯,包含设计、制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售后服务、老旧电梯拆除及回收处理等服务,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具体要求详见询比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1.3 本项目总采购估算:【 160 】万元(含税) ,支出类型为【资本性预算】。
1.4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100天内完成安装并通过验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5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1.6 质保期:设备安装经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少于 24个月的免费保修期。三个关键设备(曳引机、控制柜、门机)需提供自验收合格后不少于5年的保修期。
1.7 续签计划:【无】
1.8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选择 1名成交人,份额100%,实施区域:温州市。
1.9 本项目与成交人的签约总金额为【响应金额 *成交份额】。
1.10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总限价为【 160】万元(含税),响应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如为电梯设备制造单位:应具有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已含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内容,即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二证合一单位,无须再提供此证)。
2.2 本次询比【接受】联合体响应:可由代理商和具有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响应,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名,必须由代理商作为牵头人。
2.3 本次询比【接受】代理商响应如为代理商响应的资格要求:提供上述响应产品制造商的资格要求外,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项目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响应,且该制造商不得再委托其它代理商响应,提供制造商授权函并加盖公章;( 2 )代理商(或联合体成员)应具有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已含安装、修理、改造等内容,即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二证合一单位,则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上述证件均为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41号)所换的新证,若响应人尚未换取新证,须提供老证(老证尚未取消且在有效期内)。
2.4 供应商近 2年(2023年01月01日以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项合同金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电梯设备销售业绩一个及以上(至少提供a、b两种方式中的一种。a:提供单项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至少包括首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b:框架合同,如框架合同中已明确框架金额,以框架金额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中未体现框架金额,则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时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订单(或委托书)或结算审计单或合同结算书或发票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时间以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框架合同以订单(或委托书)或结算审计单或合同结算书或发票的累计金额为准)。
2.5 响应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7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 /响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 [响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 [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 [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9)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
(16)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 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24日(北京时间,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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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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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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