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国电力建设梅州抽水蓄能电站土建C3标柴油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2025-03-20
1.1 项目概况、采购数量
1.1.1 项目概况: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输水发电系统土建工程Q1 标,电站建成后,主要服务于广东电网,在电网中承担调峰、填谷、储能、紧急事故备用任务,兼有调频、调相和启动任务。电站规划装机容量2400MW,分两期建设,两期装机容量均为1200MW,上、下水库按规划装机容量在一期一次建成,二期上、下库进/出水口也在一期一次建成(二期上、下库进/出水口除配电房、启闭机及其排架外,其他均已完建)。一期枢纽建筑物主要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及发电系统等4 大部分。二期输水发电线路布置于一期输水发电线路南侧。

1.1.2 采购数量: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柴油

0#(VI)

110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梅州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施工现场或其指定地点,具体的交货地点以需方的通知为准。

合计

110

/

注:本次采购柴油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梅州抽水蓄能

电站项目部自有设备或指定施工设备用油,项目部无储油仓库及加油、计量设

施,报价人需在项目部自行配备一辆10 吨移动式加油罐车停放施工现场,并按

国家相关危化品管理规定,为加油设备办理相关手续。

1.2 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
1.2.1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部自筹。

1.2.2 付款方式:先货后款,按月结算,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该批次货款的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30 日内,向供方支付该批次材料货款的70%,90 天内向供方支付至该批次材料货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质保期自每批次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 个月)满后,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

1.3 询价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计量方式
1.3.1 综合交货单价=含税信息价D±含税固定浮动额E;
综合交货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包括原材料、生产加工、装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为工地提供加油车辆及服务人员费用、给项目业主或监理人提供货物检测条件发生费用等所有材料到货前的一切相关含税费用。税率若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3.2 交货期:2025 年4 月至2025 年12 月,双方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上述交货期存在差异,供方不得因此向询价人提出任何调价以及索赔要求。

1.3.3 交货地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梅州抽水蓄能电 2

站项目部施工现场或其指定地点,具体的交货地点以需方的通知为准。

1.3.4 计量方式:以“吨(t)”为计量单位,具体数量以柴油送达交货地点后,现场实际过磅重量为准,但当实际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超过国标(《车用柴油》GB 19147-2016),需方有权拒收。

1.4 报价资格要求
1.4.1 报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或为生产厂家所属销售公司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合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以及成品油批发资质。

(2)报价人为代理商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提供近三年(2022 年至今)询价产品的供货业绩不少于一份。

(4)本次公开询比价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5)商业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报价人无不良记录。

(6)报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报价人必须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1.5 技术质量要求
1.5.1 质量要求:柴油品质满足:
(1)十六烷值不小于(发热量)45;
(2)馏程:50%馏出温度不高于300℃;90%馏出温度不高于355℃;95%馏出温度不高于365℃;
(3)运动粘度(20 ℃mm2/S 3.0—8.0;
(4)10%蒸余物残炭不大于0.3;
(5)灰分不大于0.01;
(6)硫含量不大于0.2;

(7)机械杂质无。

(8)《车用柴油》(GB 19147-2016)等国家标准及询价文件技术要求,如有最新版按最新版执行。

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关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1.6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6.1 供方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质量、技术参数及性能均满足合同要求的,同时向需方提供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等,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

1.6.2 质量保证期:自每批次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 个月。

1.6.3 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需方应为供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供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或提供质保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需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且对该费用不得提出异议。

1.6.4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若属于供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若属于需方责任的,风险和费用由需方承担。

1.6.5 需方抽样复测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需方将对该批货物进行退场处理;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供、需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

1.7、询价文件的获取
请报价人于2025 年03 月25 日17:00 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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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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