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中国电力建设塔筒生产线改造桥式起重机设备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2025-03-24
一、竞价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方式采购贵定分公司塔筒生产线改造桥式起重机设备,采购设备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竞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工程项目情况

1、项目概况:贵定分公司是中国水电八局所属的一个分公司,位于贵州省昌明经济开发区内,交通运输便利。分公司主营业务覆盖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风电塔筒制造安装,配套有标准厂房和先进的施工设备,制作车间占地面积约70亩,布置2个拼焊车间和1个防腐车间以及1个附属制造厂区,设计制造能力3000吨/月,车间布置两条塔筒生产线和两条封闭防腐生产线,各工序在生产线上呈流水作业。

2、询比价采购范围:为中国电建水电八局贵定分公司桥式起重机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运输、调试、证件办理(安装告知书办理、负荷试验、配合招标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试运行及备品备件供货、售后服务、桥机监控系统设备等工作。

3、询价范围:为设备到达约定地点的含税价格,包含但不限于设备的安装指导、运输(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含设备部件货到工地卸车配合费)、备品备件、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售后服务、质保、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等相关费用。

三、货物采购需求信息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桥式起重机(卷扬式)

QD32t-25.5m,H=12.5m

详见技术要求

4

 

2

桥式起重机(卷扬式)

QD20t-25.5m,H=12.5m

详见技术要求

2

 

3

桥式起重机(葫芦式)

LD20t-25.5m,

H=12.5m

详见技术要求

2

 
 

合计

     

8

 

1、设备需求表

注:上表中的数量仅作为报价时的计价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量。合同执行程中,本标实际采购数量、供货进度及结算支付,均以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下达的供货计划及实际交货验收合格量为准。若因施工、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与采购设备实际供货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竞标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2、交货期:定标后30天内交货到厂。

3、交货地点: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昌明镇水电八局贵定分公司厂区。

4、成交确定原则:满足公告和询价函要求且综合报价最优。

5、质量要求:满足竞价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及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6、其他要求:

① 供货结算形式:先货后款,按月结算。

② 现场交货价:采用综合报价法,包含但不限于设备的安装指导、运输(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含设备部件货到工地卸车配合费)、备品备件、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售后服务、质保、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等相关费用。

四、响应人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响应人为制造企业的,响应人必须为生产厂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体系认证证书;其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

采购人只接受生产厂家的投标文件。同一品牌只接受唯一响应人响应投标。

2、响应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3、响应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的响应人才能参加投标。

4、响应人应具有2022年以来至少5个单个合同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国内同类产品的供应业绩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附合同扫描件等)。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即使法定代表人不同,母、子公司也不可同时参与投标。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响应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投标的情形。

代理商不得与其代理的生产厂家同时参加本次报价,若出现此情况,采购人将只接受生产厂家的竞价文件。

五、付款方式

预付款:无预付款。

质量保证金: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买方核实数量、名称、型号规格与合同完全一致,检查外表无损伤和缺陷,验收合格,提供发票办理结算后90工作日内支付本次货物总金额的95%,剩余的5% 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结算期限:每月15日前,双方就上月1日至上月31日按买方施工现场实际验收数量作为最终结算并签字盖章确认,15日前开具全额发票。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每月 15日前,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计算上月的货款并按买方结算程序办理结算(若特殊原因结算日期需提前时,买方另行通知),卖方按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数量单据开具可抵扣的全额增值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经查验无误后为卖方挂账。

六、2025年04月02日上午10: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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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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