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富民公路分局国有资产(土地)出租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5-03-29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富民公路分局国有资产(土地)出租项目(二次)2.竞租方式:竞争性谈判
3.出租土地数量:1 个。

4.承租期限:合同签订后五年。

5.出租用途:所列不限定经营范围的土地,根据相关规定,严格禁止开展酒吧、网吧、KTV 等娱乐项目及其他与整体氛围不相符的经营服务;
6.竞租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合同期内根据成交金额及相关规定,租金一年一付; 7.竞租规则: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8.交付时间:以租赁合同上签订的日期为准;
9.招租范围、经营范围及评估底价:

招租土地序号

具体位置

面积(㎡)

底价 (元/年)

经营范围

1

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东城路

1239.00

21982.00

根据相关规定,除严格禁止之外的不限

备注:
1、指定经营范围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所列经营范围经营,如发现未按指定经营范围经营的,招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2、本页所列不限定经营范围的土地,但根据相关规定,严格禁止开展酒吧、网吧、 KTV 等娱乐项目及其他与整体氛围不相符的经营服务。

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竞租人资格

1.竞租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或注册,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竞租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

2.竞租人 2021 年至今未有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承诺书)。

3.信用查询:竞租人在竞租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结果以招租人、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4.竞租人承租后,不得私自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提供承诺书)。

5.若竞租人承租过富民公路分局国有资产,存在拖欠租金、未交清水费、电费的竞租人,不允许参与本项目竞租活动(提供书面声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竞租人,不得参加同一土地的竞租活动。

7.竞租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关联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土地的竞租活动(提供书面声明)。

8.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

注:竞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的资格要求材料可以按照自然人提交。

三、招租要求

1.水、电等费用由竞租人承担,按有关标准计费。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一年一付,第一年租金须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以后每一年的租金须在每年度租赁期起算日前 30 日内付清;付款方式为竞租人的基本账户转出,若竞租人为自然人允许从私人账户转出。

3.竞租人须合法经营,不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不以任何形式损坏招租人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进行有伤风化经营;保证做好防火、防盗及“门前三包”工作,不占道经营。

4.不以“富民公路分局”或“富民公路分局 XXXX”的名称、名义、招牌、广告等进行任何经营、办公行为。

5.严格执行我国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用电安全等法律法规,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

6.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及营业场所门前不得堆放货物、杂物,不得随意占用,须保持畅通。

7.装修装饰不得遮盖或擅自更换门牌号(若有)。

8.易滑路面、玻璃门窗等易出事故的部位,须有明显警示标志。

9.竞租人须遵守招租人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各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10.确保承租场所噪声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我国环保规定,不得在承租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用其他方法发出高噪音。

11.竞租人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需要进行添建、加装、拆卸、改修、重装等改变资产原样的各种活动,须以书面申请,经招租人同意签订申请后,方可进行,竞租人需将方案报请招租人审批后实施,方案应包括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及设备。正常承租后若对房屋格局、水、电、暖、消防等做任何改变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验收合格;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终止)后,房内固定设备、装修设施(对设备进行加装、改装重装等行为产生的增值部分)均属招租人所有,招租人不予补偿。

12.竞租人承租后,若需装修的,装修费用由竞租人自行承担,装修垃圾由竞租人自行清理,不得留置于校内。

13.若竞租人成交后,超过竞租有效期的(竞租有效期为 120 日历天,从递交竞租申请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成交人未能及时接收租赁物的,成交人可以放弃成交,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押金由招租人退还成交人,且招租人及成交人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除指定经营范围的铺面外,根据相关规定,严格禁止开展酒吧、网吧、KTV 等娱乐项目及其他与整体氛围不相符的经营服务。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

1.时间:2025 年 03 月 25 日至 2025 年 03 月 31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9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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