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200万千瓦风电制绿氢50万吨绿色甲醇示范项目电解水制氢厂(一期)项目T+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公告

2025-04-02
1.项目条件

受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采购人)的委托,就如下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公开征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200万千瓦风电制绿氢50万吨绿色甲醇示范项目电解水制氢厂(一期)项目T+EPC 工程总承包

2.2项目编号:0747

2.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4采购范围:

从制氢装置进界区红线处开始,包含氢气储存、氢气压缩、电解液配制及循环、废电解液储存及外送、制氮系统及储存、闭式循环水系统(只用于电解液冷却)、仪表机柜间、变配电所、循环水站、脱盐水站、采暖水站、初期雨水及事故水池等单元,直到氢气和氧气通过管道送出的系统。承包人需对全局生产模式进行设计并提出公辅内容,供应商需根据绿色电力波动性条件进行合理设计,对制氢车间布局等进行综合性考量。

详见技术要求。

2.5项目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2.6计划工期:供应商合理安排工期,2025年11月30日中交。

2.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8是否有限价:无。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格要求

3.1.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1.2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证书: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注:须提供以上资质证书扫描件。

3.1.3业绩要求

2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到时间为准)有1项合同金额≥1亿元的已完成的石油化工或煤化工(EPC)工程含制氢总承包业绩(其中制氢规模>1万方/小时)。上述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提供合同首页、标的页、签字页,合同原件扫描件中须体现合同主要建设内容、签订时间)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结算发票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上述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业绩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1.4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须提供“信用中国”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 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3.1.5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以下内容(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响应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③承诺在本项目应答全过程中,与磋商活动相关的成员均没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④供应商或供应商关联的公司与本项目不存在竞业关系。

⑤承诺贯穿工程整个磋商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采购人将立即中止该供应商的磋商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⑥不允许单位出借(挂靠)行为。如在过程中发现有出借(挂靠)现象并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资格,没收保证金;如发现单位出借(挂靠)报名,将取消其响应资格。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文)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 等条款精神。

3.2 人员资格要求

3.2.1拟派项目经理

①项目经理持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化工专业注册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注册于供应商单位),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到时间为准)有1项合同金额≥1亿元的已完成的石油化工或煤化工(EPC)工程含制氢总承包业绩(其中制氢规模>1万方/小时)。

②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供应商为拟派项目经理(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3.2.2拟派设计负责人

①设计负责人持有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于供应商单位),或者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到时间为准)有1项合同金额≥1亿元的已完成的石油化工或煤化工(EPC)工程含制氢总承包业绩(其中制氢规模>1万方/小时)

3.2.3拟派施工安全负责人

①拟派施工安全负责人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或C3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3.2.5第3.2.1、3.2.2条的业绩要求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提供合同首页、标的页、签字页,合同原件扫描件中须体现合同主要建设内容、签订时间)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结算发票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上述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业绩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4.磋商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0日下午23: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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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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