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单位属地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2025-04-0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单位属地招标项目(二次招标)
二、项目简介
招标人拟分为35个包件共入围不多于103家供应商,为招标人各包件对应分行的信用卡逾期欠款法催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信用卡逾期欠款法催项目拟引入具有批量案件输送能力及债权执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针对信用卡逾期账户,通过司法调解、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维护招标人债权,尽可能回收账款。
项目前期背景:本项目于2024年9月启动了首次招标(首次招标名称为“信用卡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单位属地招标项目”),原计划入围147家供应商,实际入围44家供应商。现启动二次招标,补充入围不多于103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分为以下35个包件招标(见下表),投标人可选择报名一个包件或多个包件(可兼投兼中)。每个包件的入围律所仅可承接对应分行及下辖二级地市的法催业务。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包件一至包件三十五顺序进行评审。
包件号 | 包件名称(对应分行) | 本次入围供应商数量 | 入围规则 |
1 | 拉萨 | 1家 | 各包件入围供应商规则:入围候选供应商数量至多是有效投标人数量的2/3(即入围供应商数量=N×2/3,N为有效投标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最多不超过各包件对应的入围供应商数量。 |
2 | 乌鲁木齐 | 不多于2家 | |
3 | 西宁 | 不多于2家 | |
4 | 宁波 | 不多于2家 | |
5 | 海口 | 不多于2家 | |
6 | 兰州 | 不多于3家 | |
7 | 呼和浩特 | 不多于4家 | |
8 | 太原 | 不多于3家 | |
9 | 杭州 | 不多于2家 | |
10 | 苏州 | 不多于4家 | |
11 | 沈阳 | 不多于2家 | |
12 | 银川 | 不多于3家 | |
13 | 长春 | 不多于2家 | |
14 | 重庆 | 不多于3家 | |
15 | 南宁 | 不多于2家 | |
16 | 贵阳 | 不多于4家 | |
17 | 南昌 | 不多于2家 | |
18 | 成都 | 不多于3家 | |
19 | 合肥 | 不多于2家 | |
20 | 石家庄 | 1家 | |
21 | 天津 | 不多于4家 | |
22 | 深圳 | 不多于6家 | |
23 | 广州 | 1家 | |
24 | 武汉 | 不多于6家 | |
25 | 青岛 | 1家 | |
26 | 哈尔滨 | 不多于4家 | |
27 | 济南 | 不多于5家 | |
28 | 西安 | 1家 | |
29 | 福州 | 不多于6家 | |
30 | 南京 | 1家 | |
31 | 郑州 | 不多于2家 | |
32 | 昆明 | 不多于5家 | |
33 | 长沙 | 不多于4家 | |
34 | 厦门 | 不多于4家 | |
35 | 大连 | 不多于4家 | |
合计 | 不多于 103家 |
入围有效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
在入围有效期内,如入围供应商的产品/服务进行更新,更新产品的技术配置指标及性能/服务质量及标准不得低于入围的产品/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最终入围价格(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入围承诺),且须经过招标人的最终认可。同时招标人不承诺在选型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采购合同、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采购合同总金额。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三、合格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投标人须持有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已通过主管部门2024年度考核(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通过2024年度考核记录,总所与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不同分所可以同时参与)。
注:投标人如为总所,且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内律所清单》中,则投标人及其所有分所均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人如为分所,且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内律所清单》中,则投标人总所及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但其他分所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人须未入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023-2025年度信用卡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单位入围项目》,若总所入围上述项目,则其所有分所不得参与本项目;若分所入围上述项目,则其总所及该分所不得参与本项目,但其他分所可以参与本项目。
2、投标人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近三年内,负责人或合伙人、所有律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涉黑涉恶、暴力或软暴力等不当催收行为,无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 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无不良从业记录(提供相关承诺)。
3、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不良委外催收机构”名单,未列入招标人第三方业务合作机构风险名单及其他禁止性清单(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至少有2名律师依法持有《律师执业证》(提供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通过2024年度考核记录)。
5、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签订/落款时间为准),具有为银行提供类似或近似本项目需求(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包含逾期账款催收或诉讼相关等类似关键字)的案例。
案例证明材料包括以下(1)/(2)任意一种:(1)合同/框架协议复印件,如果为总价合同,需提供最终用户与投标人直接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签订时间及签章页)及结算证明复印件。如果为非总价的框架协议,需提供最终用户与投标人直接签署的框架协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协议的首页、采购内容页、协议期限、签订时间及签章页)+框架协议结算证明复印件)。
(2)法律文书:所投包件对应分行当地省份所在区域范围内的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受理的信用卡债务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失信被执行人证明、支付令、限制高消费令、终结(中止)执行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法律文书若为纸质文书,则纸质文书法院印章须清晰,且能体现关键信息;法律文书若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的法律文书,则须包含原告名称、投标人名称、文书案号、判决结果、判决日期、基层人民法院名称等关键信息。(提供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对应的结算证明复印件。)
结算证明包括:“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平台中投标人全量发票查询截图【至少须清晰体现开票起止日期(框架协议服务起始日期-服务截止日期)、对方纳税人名称、发票状态(筛选为“正常”)、合计金额。如投标人当地所属税务系统不支持隔年查询,则分别按年度提供查询截图。或合同/框架协议期间内的有效发票证明复印件。
6、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有),复印件清晰;如2024年度财报未经审计,则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近6个月内任一期依法纳税和近6个月内任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其中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材料中“税种”内容需与前述缴纳要求相关)。
8、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站”https://credit.acla.org.cn“年度检查考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业处分信息”无不良记录的查询结果截图(提供三张查询页面结果截图)。
9、投标人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近3年内(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含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高级检索”“案由”“刑事案由”内选择“贪污贿赂罪”的查询结果截图为准(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记录)。
10、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今),投标人及其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串通投标相关的违法记录,也未从事过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提供承诺函)。
11、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提供承诺函)。
12、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
13、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总所)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包件。
15、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提供承诺函)。
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以上是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进行证明。
2)以上8-9,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根据评标需要,在评标现场对本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网络查询核实,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查询情况予以评判。
四、招标文件获取:
发售时间:2025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下午17:00止。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QQ:15716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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