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2025-2028年炉渣、石子煤处置项目招标公告

2025-04-08

一、   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2025-2028年炉渣、石子煤处置项目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项目资金为自有资金。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新疆昌吉市昌滨路666号

2.2项目规模:2*330MW。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3年。

2.4招标范围:招标方将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生产运行所产生的全部炉渣和石子煤约45万吨的拉运及处置服务承包给投标方,并提供3台叉车;型号:S-SF30AC,维护、大修、特种设备检验费、燃油费由投标方负责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粉煤灰清运-昌吉分公司2025-2028年炉渣、石子煤处置服务(CHDTDZ163/17-QT-05301)。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粉煤灰清运-昌吉分公司2025-2028年炉渣、石子煤处置服务】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应具备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场所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按要求办理的排污许可证)。

2)投标人需提供与具备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仓库签订的合同,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场所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按要求办理的排污许可证)。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4-08 09:002025-04-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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