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110kV屯螺线#12-#14、110kV屯垃周草线#9-#15迁改工程净空影响分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4-08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编号:CS2
1.2 项目名称:110kV 屯螺线#12-#14、110kV 屯垃周草线#9-#15 迁改工程净空影响分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1.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 预算金额:428600.00 元。

1.5 最高限价:428600.00 元。

1.6 采购内容:按采购人要求完成 110kV 屯螺线#12-#14、110kV 屯垃周草线#9-#15 迁改工程净空影响分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110kV 屯螺线#12-#14、110kV 屯垃周草线#9-#15 迁改工程项目”对机场进场、离场等传统飞行程序运行影响的评估分析;
(2)完成“110kV 屯螺线#12-#14、110kV 屯垃周草线#9-#15 迁改工程项目”对机场 PBN飞行程序运行影响的评估分析;
(3)完成“110kV 屯螺线#12-#14、110kV 屯垃周草线#9-#15 迁改工程项目”对机场电磁环境影响的评估分析;
(4)完成“110kV 屯螺线#12-#14、110kV 屯垃周草线#9-#15 迁改工程项目”对机场碍物限制面影响评估分析;
(5)完成“110kV 屯螺线#12-#14、110kV 屯垃周草线#9-#15 迁改工程项目”对机场机场远期规划的运行影响评估分析;
(6)完成“110kV 屯螺线#12-#14、110kV 屯垃周草线#9-#15 迁改工程项目”对机场机场起飞一发失效等飞机性能运行限制的评估分析。

(7)完成以上评估分析,形成技术报告,配合协助甲方协调各级机场净空管理部门按照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专家评审和审批流程,最终取得项目各建筑点的航空高程的传真批复。

1.7 合同履行期限:自双方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提交审定稿,并取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1.8 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及行为规范对采购人所委托内容进行服务,报告编制质量及深度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及中国民航相关现行的行业技术规章规范的要求,报告通过民航主管部门的审查,并负责取得民航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1.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 年或 2024 年)年度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未经审计的供应商可提供 2024 年供应商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若为 2025 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

(3)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A、纳税证明材料: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 2024 年 1 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任意 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
B、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 2024 年 1 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任意 1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
依法免税、新成立不满一个月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新成立企业情况说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5)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通过中国民航局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备案,并在最新一期飞行程序设计单

位备案信息公布表中。

(2)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将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查询,供应商如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名单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否决处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于 2025 年 03 月 31 日 16 时 00 分至 2025 年 04 月 08 日 23 时 59 分(北京时间)前获取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 截止时间:2025 年 04 月 11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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