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人体成分分析仪+智能一体化人体成分筛查终端招标公告

2025-04-09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人体成分分析仪+智能一体化人体成分筛查终端(二次)

二、项目编号:2(登录后查看)

三、项目概况:

包号/

序号

物资

名称

采购编码

技术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交货

时间

交货

地点

备注

1

人体成分分析仪+智能一体化人体成分筛查终端

A321610

详见《第六章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

1

自采购单位通知送货之日起90天内全部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说明:

1.报价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当包括所有物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报价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投物资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不接受;

2.项目预算:46万元;

3.最高限价:46万元;

4.本项目第 1 包确定 1 家供应商成交,成交数量比例按 100% 计算,成交价格确定方式按照  成交供应商最后报价  执行。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

(八)本项目特定资格:

1.报价供应商若为生产企业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非生产企业可不提供);

2.报价供应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

3.报价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须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

(九)报价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具备生产谈判产品的关键设备,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谈判文件申领时间

(一)申领时间:2025年04月10日至04月16日,每日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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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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