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医院病人监护仪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二次磋商公告
2025-04-1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2万元(包含:1套中央监护系统和10台监护仪)
最高限价(元):12万元(包含:1套中央监护系统和10台监护仪)
采购需求: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产地 |
最高限价 |
数量 |
备注 |
01 |
病人监护仪 |
国产 |
12万元 |
1套中央监护系统和10台监护仪 |
具体技术参数详见磋商文件。 |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所有工作。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 响应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若响应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响应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1.2 若响应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响应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若响应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产品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1.3 供应商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时:若响应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响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经营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若响应产品在《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但需要响应文件中提供目录或说明;
3.2信誉要求
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对供应商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5年04月11日至2025年04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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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010-83551561
手机:1371781502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gdt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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