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南京大学苏州校区科创大厦电镜及核磁实验室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4-14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南京大学苏州校区科创大厦电镜及核磁实验室改造项目,主要包含内装饰工程、电镜—被动式磁屏蔽工程、主动式消磁器系统、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暖通工程及消防工程等。

2、本项目最高限价:219.989194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工期:70日历天

4、工程地点:南京大学苏州校区科创大厦负一楼

5、工程范围:(1)包括工程范围内的内装饰工程、电镜—被动式磁屏蔽工程、主动式消磁器系统、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暖通工程及消防工程等,具体详情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相关工作:①协助发包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②负责工程保修、竣工后质量缺陷整改。③消防工程需请维保单位验收的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6、质量标准:合格,满足国家验收标准。

7、详细需求及要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四、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成立不满一年的无须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测、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资质要求:具备有效期内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同时具备有效期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原件):

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供应商须提供与投标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近半年(2024年09月至2025年02月)连续为其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公章(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并有社保机构公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供应商为事业编制性质的单位,可提供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

②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进行管理,每天不低于8小时,每周不低于5天。(提供加盖响应人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原件)。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需满足的资质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

五、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及方法

3.1时间:202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21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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